超市买食品 未去包装就称重
2016年9月17日,李某在吉林市船营区某超市内食品店,分3次购买散装食品,分别由5个包装袋包装。工作人员称重时,将5个包装袋重量计入到商品总重量中(每个包装袋的重量为6克),多收取消费者5.61元。
省消协根据举报人李某提供购物小票和未去包装袋重量称重照片共6张、举报材料等证据,对该超市进行调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认定消费者李某举报情况属实,举证充份。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5.61元,并罚款34.39元。
本案中,当事人在销售散装食品时称重不是净重,而是包含包装袋的重量。根据《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相关规定,对经营者行政处罚定性准确、处罚适当,既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震摄和教育了违法当事人。
进口产品标识不合规 消费者可追责
2016年1月12日,梅河口市孙先生在某超市购买了10瓶(赠送10瓶)进口橄榄油,共计500元。后发现瓶身没有中文标注,尤其是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原产国、贮藏方式等重要信息。
消费者认为,进口食品标注中文标签是《食品安全法》对进口食品最基本的要求,进口食品未标注中文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超市给予10倍的赔偿。向投诉举报中心进行投诉。
消协分析,消费者购买的这款进口橄榄油,除了标签上端标注有“中粮海外甄选”字样以外,未标注任何中文,相关信息全部为英文。超市负责人表示,该款橄榄油是从西班牙进口的产品,未标注中文标签可能是理货员的疏漏造成的。但对于消费者提出的进口食品未标注中文标签,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说法不认可,不同意10倍赔偿要求。
消协工作人员认为,超市在采购进口食品时,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尽到食品安全进货查验义务,其在购进食品时应当仔细查看食品的外包装及产品包装标注的产品信息。虽然超市方对于进口食品未标注中文标签无主观故意,但其因为工作疏忽导致的过错责任客观存在。经消协反复调解,最终超市方同意退货并赔偿消费者3000元。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第4款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第三章3.1、3.8.2条规定:“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中文有对应关系,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
购买玉米种子造减产 投诉获赔
2016年3月5日,黑龙江省大庆市喇嘛甸镇农民鄂某、贾某、刘某代表其他农民,在松原市宁江区某种业商店以每袋90元价格购买玉米种子195袋,价格为17550元。5月23日,发现播种后的玉米出苗不全,有造成大面积减产的可能,鄂某、贾某将此情况向有关部门投诉。
在调解过程中,工作人员结合播种时受气候、土壤条件、播种方法等,可能会造成出苗率低的因素影响及经销商不能提供该玉米种子第三方检测报告的客观事实,对双方进行多次协商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种业商店一次性退还鄂某、贾某、刘某购买玉米种子款17550元,并补偿交通费800元。
消协分析,本案中,农民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时购买、使用生产资料所发生的消费行为,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同时,调解人员充分考虑播种期间因天气、土壤条件等客观因素及播种方式、方法等主观因素造成玉米种子出苗率低的因素,并结合种子经营者对种子质量问题举证不完全客观事实,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种子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维护了外地农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