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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动物用奶粉重新灌装,贴标成进口知名品牌奶粉,重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3-03-29 16:13 来源:上海高院微信号 作者: 张寒    浏览:307 原文:
核心提示:被告詹某某曾售卖正品进口奶粉,为追求更高的利润,决定铤而走险售卖假货,其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从网上购入某知名品牌奶粉的假商标、假包装袋,把25公斤装的过期、临期动物用奶粉和低价奶粉在其老家的农村住房内拆分成1公斤重的小包装奶粉,贴标包装成假冒知名品牌进口奶粉。该假冒品牌奶粉在其实际控制的十几家网店向全国各地销售,非法经营额达124万余元,后詹某某因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万元。
  将大袋装的过期、临期动物用奶粉
 
  在农村住房内拆袋分装
 
  贴标成进口知名品牌奶粉
 
  在多家电商平台上售卖
 
  如此黑心商家
 
  将承担哪些责任?
 
  案情回顾
 
  被告詹某某曾售卖正品进口奶粉,为追求更高的利润,决定铤而走险售卖假货,其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从网上购入某知名品牌奶粉的假商标、假包装袋,把25公斤装的过期、临期动物用奶粉和低价奶粉在其老家的农村住房内拆分成1公斤重的小包装奶粉,贴标包装成假冒知名品牌进口奶粉。
 
  该假冒品牌奶粉在其实际控制的十几家网店向全国各地销售,非法经营额达124万余元,后詹某某因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万元。
 
  检察机关认为詹某某制假售假对食品公共安全造成严重隐患,依职权提出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詹某某赔礼道歉、刊登声明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
 
  经审理,法院认为詹某某主观过错严重,违法行为次数多、金额大,受害者覆盖面广,对食品公共安全带来严重隐患,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最终判决詹某某赔礼道歉,刊登停止食用声明并承担惩罚性赔偿金80万元。
 
  法官说
 
  一、法律严惩食品制假售假行为
 
  食品安全贯彻“四个最严”规定,不法生产经营者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
 
  詹某某的行为不仅侵害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严重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且其使用的部分奶粉原料经检测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在称重、分包和塑封涉案奶粉时,生产经营场所、机器设备、工作人员等未进行卫生消毒,涉案奶粉包装上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日期均由假冒品牌奶粉包装袋自带,并非按照实际情况注明。其通过网络平台销售造成危害区域较广,对食品公共安全造成了严重的隐患,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危险等民事侵权责任。
 
  二、公益诉讼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
 
  食品安全是政治问题、民生问题,也是重大的公共安全问题。探索建立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的重要制度安排。
 
  为发挥惩罚性赔偿制度惩罚、遏制和预防严重不法行为的功能定位,可以根据侵权人主观过错程度、违法次数和持续时间、受害人数、损害类型、经营状况、获利情况、财产状况、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等因素,综合考虑是否在公益诉讼中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
 
  本案中,被告主观过错严重、违法行为次数多、销售金额高、受害人覆盖面广、对食品公共安全带来严重隐患、没有受到过行政处罚,在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件中被判处的罚金也与其销售价款有一定的差距,综合考量以上因素,以达到必要的惩戒、警示和教育功能为标准,法院酌情判决惩罚性赔偿金80万元。
 
  三、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诚信自律
 
  诚信是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之一,也是《民法典》规定的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之一。诚信原则要求所有民事主体在从事任何民事活动时,要以诚实之理念善意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信守自己的承诺。
 
  在食品领域,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本案中,被告詹某某违背诚信原则,将临期、过期动物用奶粉或价格较低的奶粉作为原料,假冒知名品牌奶粉进行销售,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本案被告的行为,不仅让自己锒铛入狱,而且也对食品公共安全带来重大隐患,危害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生产经营者应当以此为戒,秉持诚信,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点 评

  汤啸天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特邀监督员,上海交通大学中国城市治理研究院特邀研究员,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研究会监事长
 
  审理公益诉讼案件,不仅是法院对自身审判能力的提升,也是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的实际行动。
 
  一部分黑心商家以较低的价格通过电商平台向全国各地消费者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吸引消费者,最终达到牟利的目的,此类案件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无疑是必要的。但是,由于单件商品价值不高,受害者高度分散,而且大多数是社会较为底层的人员,受害者诉讼意愿较低,如果“只打不罚”,会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不法经营者的投机心理。
 
  本案中,法院酌情判令经营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不仅有力惩处了不法经营行为,也有助于倡导食品生产经营者诚信自律,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原告在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  ……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的,参照适用本规定。
 
  来源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高院供稿部门:民事审判庭(环境资源审判庭、执行裁判庭)
日期:2023-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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