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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通报18批次食品不合格 其中10批次肉制品不合格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7-01-24 11:16 来源:食品伙伴网 作者: 文雯    浏览:278  原文:
核心提示:1月23日,据吉林省食药监局消息,吉林省食药监局组织抽检茶叶及相关制品、餐饮食品、蔬菜制品、肉制品、粮食加工品5类食品330批次样品,不合格样品18批次。
  食品伙伴网讯 1月23日,据吉林省食药监局消息,吉林省食药监局组织抽检茶叶及相关制品、餐饮食品、蔬菜制品、肉制品、粮食加工品5类食品330批次样品,不合格样品18批次。
 
  10批次肉制品不合格 其中9批次菌落总数超标
 
  本次抽检肉制品210批次,不合格样品10批次,其中9批次菌落总数超标,分别为:
 
  四平欧亚商贸有限公司地直街店销售的标称遂宁好吃嘴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火爆脆肚、长春欧亚集团松原欧亚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吉林省好家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手撕牛板筋、长春欧亚集团松原欧亚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奥林匹克广场超市销售的标称吉林省好家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板筋王(规格为42g/袋±2g)、长春欧亚超市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小南街店销售的标称吉林省好家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板筋王(规格为80±3g/袋)、梨树县梨树镇金亿超市销售的标称重庆北航食品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香辣脆耳丝、梨树县家得乐超市销售的标称吉林市龙潭区小蜜蜂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牛板筋、舒兰市盛鑫批发超市销售的标称吉林市樱花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2批次牛板筋(酱卤肉制品)(规格分别为:90g/袋、40g/袋)、舒兰市立春超市销售的标称吉林市东润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朝鲜族小拌菜(牛板筋)。
 
  菌落总数是指示性微生物指标,并非致病菌指标。主要用来评价食品清洁度,反映食品在生产过程中是否符合卫生要求。菌落总数超标说明个别企业可能未按要求严格控制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条件,或者包装容器清洗消毒不到位;还有可能与产品包装密封不严、储运条件控制不当等有关。
 
  另外还有1批次肉制品检出山梨酸超标,为:
 
  舒兰市立春超市销售的标称吉林市兴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朝鲜族风味牛筋中山梨酸检出值为0.390g/kg,标准规定为≤0.075g/kg。
 
  山梨酸及其钾盐为具有防腐作用的食品添加剂,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不允许超范围或超限量使用。超标原因可能是企业为增加产品保质期,或者弥补产品生产过程卫生条件不佳而超限量使用防腐剂,或者未准确计量。
 
  1批次茶叶及相关制品检出二氧化硫
 
  抽检茶叶及相关制品3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为: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伊东商城大三源超市销售的标称吉林庆生堂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草决明,二氧化硫检出值为0.0414g/kg,标准规定值为不得检出。
 
  二氧化硫是食品加工中常用的漂白剂和防腐剂,进入人体内后最终转化为硫酸盐并随尿液排出体外。少量二氧化硫进入人体不会对身体带来健康危害,但若过量食用会引起如恶心、呕吐等胃肠道反应。二氧化硫不符合标准的原因可能有,个别生产者使用劣质原料以降低成本,其后为了提高产品色泽超量使用二氧化硫;也有可能是使用时不计量或计量不准确;还有可能是为增加保质期,防止霉变生虫,违规对其进行二氧化硫熏蒸或添加。
 
  7批次餐饮食品检出铝的残留量不合格
 
  抽检餐饮食品87批次,不合格样品7批次,分别为:
 
  吉林省国盛大酒店有限公司自制的花卷中铝的残留量检出值为729m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添加,发糕中铝的残留量检出值为402mg/kg,标准为≤100mg/kg,馒头中柠檬黄检出值0.0019g/kg、铝的残留量检出值755m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添加;
 
  朝阳区福悦粥铺自制的花卷中铝的残留量检出值548m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添加;
 
  朝阳区聚宝粥店自制的玉米饼中铝的残留量检出值为660mg/kg,标准规定为≤100mg/kg;
 
  长春市二道区福苑粥铺自制的花卷中铝的残留量检出值1.03×103mg/kg,标准为不得添加,玉米饼中铝的残留量检出值为548mg/kg,标准规定为≤100mg/kg。
 
  食品中检出铝的残留量超过规定残留限量,主要原因是一些生产经营者超量使用明矾所致。明矾(含铝)是合法的食品添加剂,按标准使用不会对健康造成危害,但过量摄入可能导致骨质疏松、记忆力减退、智力低下、行动迟钝等。2014年5月14日,国家卫计委、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公告》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禁止将酸性磷酸铝钠、硅铝酸钠和辛烯基琥珀酸铝淀粉用于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膨化食品生产中不得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小麦粉及其制品(除油炸面制品、面糊(如用于鱼和禽肉的拖面糊)、裹粉、煎炸粉外)生产中不得使用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
 
  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企业所在地长春、吉林、四平、松原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责令生产经营企业及时采取下架、召回等措施。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告知四川省、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要求长春、吉林、四平、松原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不合格产品的生产经营者进一步调查处理,查明生产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和成因,制定整改措施。

    相关报道: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6年吉林省级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及产品合格信息(第19期)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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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7-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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