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表示,通报名单中的企业所生产经营的部分食品曾发生过不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而被拒绝入境的情况,达到《进口食品不良记录管理实施细则》所规定批次。
其中进口商181家、境外生产企业170家、境外出口商120家。
为保障食品安全,相关产品再次进口报检时,应按照所列控制措施的要求,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相应检测报告或合格证明材料。
在符合《进口食品不良记录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解除风险预警条件”后,经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解除风险预警后,可恢复正常报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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