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据青海省食药监局消息,西宁润良商业有限公司因销售的不合格猪肉(精肋排),经西宁市食药监管部门核查,依据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西宁润良商业有限公司5000元行政处罚。
据了解,在国家食药监总局组织抽检肉及肉制品等食品抽检中,检出西宁润良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猪肉(精肋排),呋喃唑酮代谢物检出值为10.7μg/kg,按标值规定为不得检出。
青海省食药监局根据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责成西宁市食药监局进行了调查核实,发现该批次不合格猪肉(精肋排)是2015年9月17日西宁市润良商业有限公司合作方湖北云和实业有限公司业务员张书国,从兰州市焦家湾冷库都来食品批发部购进,共购买无颈猪排20件,并自行分割后在其租赁柜台销售。
检验报告下达后,西宁市食药监局立即责令经营企业对不合格产品进行了下架封存,并致函赴甘肃省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查不合格产品来源。其间,湖北云和实业有限公司提供了对下架封存的8件不合格产品无害化处理的图片资料、猪肉退货销毁情况说明、专柜商品退货单等资料。
根据调查情况,西宁市食药监局对西宁市润良商业有限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行政约谈,要求该企业全面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工作,认真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教育,杜绝此类情况的发生。西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整改情况进行了跟踪落实。依据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给予西宁润良商业有限公司5000元行政处罚。
相关报道: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2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6年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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