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峰区法院审理认为,覃女士通过购物网站向上海某管理公司经营的网店购买澳洲进口某全脂奶粉的事实,有提供的订单信息、百世快递物流信息记录、实物奶粉等证据予以证实;该公司辩称其只是提供跨境购服务,双方不存在交易的事实,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且经庭审核实,覃提供的订单信息、百世快递物流信息记录截图与网上的记录一致,因此,双方已形成网络购物合同关系。
该公司作为食品销售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本案中,上海某管理公司所销售的涉案奶粉,属于进口食品,外包装上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该公司也未能提供经过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合格的证明,其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出售明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因此,覃女士诉请该公司支付10倍价款的赔偿符合法律规定,判决该公司赔偿覃购买奶粉价款的10倍共计60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