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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修订商品检验规费收费办法部分条文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6-08-05 17:06 来源:厦门WTO工作站  浏览:209 原文:
核心提示: 2016年8月1日,台湾地区“经济部”发布经标字第10504603550号令,修正“商品检验规费收费办法”第 7、19-2条条文及第21条条文之附表三;删除第19-4条条文。

  2016年8月1日,台湾地区“经济部”发布经标字第10504603550号令,修正“商品检验规费收费办法”第 7、19-2条条文及第21条条文之附表三;删除第19-4条条文。

  第 7 条    检验机关(构)派员临场执行检验、取样、监督改善、监督销毁、查核标识、临场查核、复运出口、封存、押运等检验业务,依下列规定计收临场费:

  一、境内每人每次新台币五百元。但无法当日往返,而须住宿,或须跨辖区办理者,其临场费依境内出差旅费报支要点规定之各项费用标准计收。

  二、每批报验商品计收检验人员一人之临场费。

  三、同一报验义务人同时报验多批商品且存置同一处所,并同时临场检验者,计收检验人员一人之临场费。

  四、同一报验义务人,其商品存置不同处所者,应分别计收临场费。

  五、同一报验义务人非同时报验多批商品且存置同一处所者,应分别计收临场费。但同时临场检验者,得经声明后,计收检验人员一人之临场费。

  六、不同报验义务人不论其商品是否存置同一处所,应分别计收临场费。

  前项各款情形于商品数量过多,非一人一日所能完成者,检验机关(构)得依实际派员加收临场费。

  检验机关(构)不得收取非检验业务人员之临场费。

  检验机关(构)核准报验义务人撤回临场检验申请者,应退还临场费。

  检验机关(构)于港埠仓储场内设有派驻办公处所受理报验,并于该仓储场内执行检验相关业务者,免计收临场费。

  第 19-2 条 自愿性产品验证检验规费,依下列规定计收。但本办法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

  一、审查费:

  (一)申请自愿性产品验证:每一型式新台币五千元;系列型式每件新台币三千元。

  (二)自愿性产品验证证书延展:每一证书新台币三千元。

  (三)工厂检查机构申请认可、延展或增列认可范围之审查:每件新台币一万二千元。

  二、登记费:依附表二计收年费。

  三、证照费:证书之补发、换发或加发,每份新台币五百元。

  四、评鉴费:工厂评鉴、检查或追查、工厂检查机构实地查核,每人每天新台币八千元。但评鉴时间未达四小时者,减半计收。

  五、认可指定试验室检验规费准用第十八条规定。

  第 19-4 条 (删除)

  附表三 受托试验费及技术服务费费额表详见:http://www.xmtbt-sps.gov.cn/download.asp?id=8839

  修正总说明详见:http://www.xmtbt-sps.gov.cn/download.asp?id=8840

  修正条文对照表详见:http://www.xmtbt-sps.gov.cn/download.asp?id=8841
 

日期:2016-08-05
 
 地区: 中国 台湾
 行业: 保健食品
 标签: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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