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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进出口食品检验监管执法风险及对策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6-05-23 10:34 来源:中国国门时报  浏览:265 原文:
核心提示: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虽然强化了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以及消费者、行业协会、媒体等监督作用,但对于检验检疫部门来说,仍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和三个层面的风险。

  江苏南京检验检疫局 王生刚

  1月28日,习近平总书记对食品安全工作作出重要指示:“要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坚持党政同责、标本兼治,加强统筹协调,加快完善统一权威的监管体制和制度,落实‘四个最严’的要求,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检验检疫作为进出口食品安全的执法监管部门,责任更加重大。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食品安全工作的新要求,笔者结合《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当前进出口食品检验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应对建议。

  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存在的问题和风险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虽然强化了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以及消费者、行业协会、媒体等监督作用,但对于检验检疫部门来说,仍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和三个层面的风险。

  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食品安全检验监管依据难以全面掌握。据统计,目前我国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标准已超过3500多项。《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而事实上,食品安全标准解释以及食品安全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发布渠道多样,公告、复函等都可以对标准进行解释或补充,检验检疫部门收集十分困难,存在因不完全掌握有关信息而造成执法差错的风险。二是设定的进出口食品检验监管制度不合理。我国对进口食品的监管理念体现出极强的行政主导性。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换句话说,所有通过正常渠道进口的食品都需要获得检验检疫部门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因此凡能够进入流通领域的进口食品即可被推定为合格产品。市场上进口食品一旦出现问题,无论是政府部门还是普通消费者,甚至是检验检疫内部,都会认为是检验检疫部门的事情。而实际上,检验检疫部门的检验是一种建立在风险评估基础上的合格评定程序,监管的目的是将进口食品的安全风险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所谓的可接受水平,如同脊髓灰质炎减毒疫苗引起小儿麻痹症的概率约为二十五万分之一,这个就是可接受水平。

  三个层面的风险。一是法律层面的风险。2013年,出台《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加大了对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行为的惩处力度。要求监管人员切实履行法律责任,避免因工作过失造成的违法行为。但是如果制度本身不尽合理或难以实现,无论执法人员如何尽职尽责,“违法犯罪”行为可能难以完全避免。二是专业层面的风险。食品安全涉及多个不同的专业和学科。以婴幼儿奶粉为例,涉及兽医、食品工程、食品营养与卫生、化学、微生物等多个专业的知识,甚至在外语能力上也有较高的要求。同时,监管人员也需要掌握大量标准及相关要求。要实现有效监管,即便是花费大量的精力、时间去收集、整理、学习,也难以做到全面掌握。三是管理层面的风险。从《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不难看出,对进出口食品安全检验监管工作是按照“零风险”的思路进行顶层设计的。因此,进口食品在国内发现问题,或者出口食品在国外被通报、退货,相关部门或人员都可能被问责。同时,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专业打假人士利用不合格食品10倍赔偿的规定,想方设法寻找进口食品的“问题”。为保证索赔成功,他们通过投诉、举报、行政复议、政务信息公开等途径试图发现检验监管过程或检验检疫证书的问题,以此索取金钱赔偿。

  防范进出口食品安全检验监管执法风险的对策

  建立风险共担工作机制。检验检疫部门要敢于担当,注重控制执法风险,组织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文件的收集整理,确保执法有据可依;要及时、全面、准确地掌握一线执法过程中的问题,便于修正。检验检疫部门要强化制度执行,保证各项规定执行到位,并及时报告一线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专业协作组在制修订相关工作规范、操作规程时,要保证其合法性和可操作性;要经常开展风险分析,对上级不明确、难操作的规定以及检验监管模式的改革,要形成专家评估意见,供决策参考,形成风险共担机制。

  正确应对突发事件。首先要正确认识突发事件。企业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对突发事件承担第一责任。监管部门对于工作中的疏忽、失误、错误应坦然面对,及时纠正。其次要正确区分突发事件的性质。突发事件背后的具体原因是多种多样的,要在监管过程中发现所有的食品安全问题并不现实。大量突发事件并非监管人员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更重要的是着眼于制定预防纠正措施。再次要进一步完善监管岗位的评价机制,对承担了大量风险、责任并取得突出把关成效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更多褒奖,防止优秀人员的流失。

  维护检验检疫部门执法权威。对于投诉举报,要依法依规及时答复,保存完整资料做好记录,最好建立投诉举报处置档案,以备接受司法调查。对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事先要特别重视与承办法官就检验检疫技术执法问题进行必要沟通,庭审中要注重应诉技巧,最好与执业律师共同出庭应诉。事后要及时总结经验,做好今后的执法监管工作。
 

日期:2016-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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