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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规定进口食品经营要“亮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6-05-12 17:12 来源:新华网 作者: 王海鹰    浏览:275 原文:
核心提示:记者从山东省食药监局获悉,今后山东省的进口食品经营者要“亮证经营”,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摆放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健康证。

  新华社济南5月12日专电(记者王海鹰)记者从山东省食药监局获悉,今后山东省的进口食品经营者要“亮证经营”,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摆放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健康证。

  随着贸易的全球化,进口食品在人们餐桌上的份额越来越大,个别食品也被曝出有安全问题。为规范进口食品市场销售行为,山东省食药监局近日制定了《山东省进口食品市场销售规范》,要求进口食品经营者在醒目位置摆放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健康证明,并做到“三查验”,查验进口食品合格证明、进口食品准入情况和进口企业资质,不得销售未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的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进口商提供的食品或者未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

  山东省还明确,市场销售的进口预包装食品要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要有中文说明书。标签和说明书要载明食品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不得进口。
 

日期:2016-05-12
 
 地区: 中国 山东
 行业: 饮料 进出口
 标签: 进口食品 食药监局 醒目 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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