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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餐厅遭查出卖假酒 构成侵权被判赔5000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6-04-27 16:35 来源:重庆商报 作者: 徐勤    浏览:244 原文:
核心提示:餐厅卖酒,只要能拿出进货清单就可以了吗?这个案例告诉你,你还要向进购方索要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以及加盖酒类经营者印章的《随附单》。昨日是第16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市高院通报称,去年全市法院共受理一、二审知识产权案件2956件,同比上升10.46%。其中,着作权案件占七成以上。同时,市高院还发布了四川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诉张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案等十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案例。
    重庆商报讯 餐厅卖酒,只要能拿出进货清单就可以了吗?这个案例告诉你,你还要向进购方索要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以及加盖酒类经营者印章的《随附单》。昨日是第16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市高院通报称,去年全市法院共受理一、二审知识产权案件2956件,同比上升10.46%。其中,着作权案件占七成以上。同时,市高院还发布了四川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诉张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案等十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案例。
 
    市高院通报称,2014年1月,经人举报,涪陵区工商局在当地一家餐厅库房和运输车内查到139瓶贵宾郎酒,酒瓶瓶身和包装盒上标有“郎”字样。经委托鉴定,这些郎酒均系假冒。当年3月,餐厅老板张某被行政处罚。
 
    事后,拥有“郎”注册商标的古蔺郎酒厂公司将张某告上市三中院,要求张某立即停止销售假冒郎酒并赔偿各项损失5万元。法庭上,张某表示,餐厅销售的这些酒有进货清单为证,并非故意侵权,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酒类经营者对每批购进的酒类商品应索取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以及加盖酒类经营者印章的《随附单》。本案中,张某未向供货方索取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以及加盖酒类经营者印章的酒水《随附单》,无法证明进货渠道的合法性。
 
    为此,张某应对古蔺郎酒厂公司承担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赔偿责任。市高院二审判张某停止侵权,赔偿酒厂损失5000元。
日期:2016-04-27
 
 地区: 中国 重庆 四川
 行业: 餐饮 酒业
 标签: 餐厅 假酒 郎酒 酒类 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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