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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酒无中文标签销售违法 山西规范酒类食品安全监管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6-02-29 13:44 来源:山西商报 作者: 蔡文华    浏览:266 原文:
核心提示:2月28日,记者获悉,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规范酒类食品安全监管的意见,明确酒类纳入食品管理,酒类的食品安全监管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将突出对散装酒的重点监管,不得私自加工兑制散装酒,不得出售自制的各种保健酒和浸泡的药酒。加强进口酒类监管,对国内市场上销售的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酒类应当依法查处。
     商报讯(记者蔡文华)2月28日,记者获悉,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规范酒类食品安全监管的意见,明确酒类纳入食品管理,酒类的食品安全监管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将突出对散装酒的重点监管,不得私自加工兑制散装酒,不得出售自制的各种保健酒和浸泡的药酒。加强进口酒类监管,对国内市场上销售的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酒类应当依法查处。
 
    意见明确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体积分数)的含酒精饮料,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饮品都属于酒类监管对象,依法应当按照药品、保健食品管理的除外。食品经营者销售酒类产品应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各级监管部门依法对销售酒类产品严格审核,对经营环境和经营条件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一律不予许可。对不能持续保持经营条件的,要依法及时进行查处、清理和规范。
 
    酒类经营者应当建立并严格落实酒类进货查验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对采购和使用无包装、无标签标志、无检验合格证明、包装容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酒类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从事散装酒类批发经营的应当履行酒类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的相关要求。散装酒经营者要按照食品安全法关于散装食品经营要求进行规范销售,标志标签必须符合散装食品销售的相关规定。
 
    市场上销售的进口酒类应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随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签发的检验检疫证单。市场上销售的进口酒类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酒类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对国内市场上销售的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酒类依法查处。
 
    我省各级监管部门将加大酒类的抽检力度,以甲醇、氰化物等酒类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主要项目为重点,严厉打击经营劣质酒类行为。各级监管部门在查处货源不清、渠道不明的酒类时,若有确凿证据证明该酒类产品不是标签上标注的生产企业生产的,应对该酒类产品抽样检验,检验结果表明涉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要按规定及时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涉嫌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等其他违法行为的,要按规定移交相关监管部门处理,确保酒类销售环节食品安全。
日期:2016-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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