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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国食品过敏原种类解读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6-02-04 15:44 来源:食品伙伴网  浏览:2646  原文:
核心提示:为什么未标注过敏原产品被屡屡召回,企业对各个国家过敏原成分和法规了解不够。食品伙伴网将为大家进行了详细解读。
    一、背景信息:
 
    据澳新食品标准局(FSANZ)消息,2016年 1月19日澳大利亚通用磨坊公司(General Mills)因产品标签中未标明鱼过敏原,而召回一款食品。2016年 1月,加拿大也先后召回未标注鸡蛋过敏原的冷冻海鲜食品、“爽口牌”海鲜产品及冷冻鱼饼等。
 
    二、食品伙伴网解读
 
    为什么未标注过敏原产品被屡屡召回,企业对各个国家过敏原成分和法规了解不够。食品伙伴网将为大家进行了详细解读。
 
    (一) 什么是食品过敏原
 
    GB/T 23779-2009规定,致敏源的定义是能够诱发机体发生过敏反应的抗原物质,又称过敏原。食品过敏源是指普通食品中正常存在的天然或人工添加物质,被过敏体质人群消耗后能够诱发过敏反应。
食品过敏原产生的过敏反应包括呼吸系统、肠胃系统、中枢神经系统、皮肤、肌肉和骨骼等不同形式的临床症状,有时可能产生过敏性休克(Anaphylactic Shock),甚至危及生命。
现在大约有160多种食品含有可以导致过敏反应的食品过敏原,常见的食品有:奶类,树果类,菜籽,豆类,蛋类,巧克力,香辛料,鲜果,海产品等。
 
    (二) 食品过敏原的标注
 
    食物过敏原不但影响到人类的生活质量,甚至会危及生命。但是到目前为止,对食物过敏并无有效的治疗手段,唯一的办法就是采取一定的措施使易敏者避开含有致敏成分的食物,如制定、颁发法规,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将食品中所有过敏原成分都进行清楚的标注。
 
    (三) 各个国家食品过敏原成分解析
 
    食品伙伴网对各个国家过敏原成分进行简单统计,如下表:
 
表1 各国/地区过敏原成分统计表 
国别
过敏原成分种类
标示要求
中国
(8种)
含麸质的谷物及其制品、
推荐标示
甲壳类及其制品、
鱼类及其制品、
蛋类及其制品、
花生及其制品、
大豆及其制品、
乳及其制品(包括乳糖)、
坚果及其制品
日本
虾、蟹、小麦、荞麦、鸡蛋、
牛奶、花生
强制标示(7种)
鲍鱼、墨鱼、鲑鱼子、橘子、
腰果、猕猴桃、牛肉、核桃、        
芝麻、大马哈鱼、鲭鱼、大豆、鸡肉、香蕉、猪肉、松茸、桃子、山药、苹果、明胶
推荐标示(20种)
韩国
(18种)
蛋类(仅限家禽类)、牛奶、
荞麦、花生、大豆、小麦、鲭鱼、蟹、虾、猪肉、桃子、西红柿、亚硫酸盐残留量超过10mg/kg 时(以SO2计)、核桃、鸡肉、牛肉、鱿鱼、贝类(牡蛎、鲍鱼、海虹等)
强制标示
加拿大
(10种)
蛋类、奶、芥末、花生、
强制标示
海产品(鱼、甲壳类、贝类)
芝麻、大豆、亚硫酸盐、树生坚果、小麦及其他含麸质的谷物
美国
(8种)
奶、鸡蛋、小麦、花生、大豆、
强制标示
鱼类(如鲈鱼、比目鱼或鳕鱼)
甲壳贝类(如蟹、龙虾或虾)
树生坚果类(如杏仁、美州山核桃或胡桃)
欧盟
(14种)
含有麸质的谷类(以下除外:小麦基葡萄糖浆,包括右旋糖;小麦基麦芽糊精;大麦基葡萄糖浆;用于生产蒸馏酒精或食用酒精的谷物)、
强制标示
甲壳类及其制品、
蛋及其制品、
鱼类及其制品(以下除外:用于胡萝卜素和类胡萝卜素配制剂的鱼明胶;用作葡萄酒和啤酒澄清剂的鱼胶或明胶)、
大豆及其制品(以下除外:精炼大豆油脂;大豆中提取的天然VE、天然D-α -VE、天然D-α-VE酯、天然D-α-VE琥珀酸盐;从大豆中提取的源自植物甾醇类和植物甾醇类酯的植物油;从大豆中提取的菜油甾醇中生产植物甾烷醇酯)、
奶及其制品(以下除外:用于生产蒸馏酒精或食用酒精的乳清;乳糖醇)、
坚果及其制品(以下除外:用于生产蒸馏酒精或食用酒精的坚果)、
芹菜及其制品、
芥末及其制品、
芝麻及其制品、
花生及其制品、
浓度大于10 mg/kg或10mg/L的二氧化硫及亚硫酸盐(以SO2计)、
羽扇豆及其制品、
软体动物及其制品
澳新
(10种)
含有麸质的谷类、甲壳类、
蛋类、鱼类、奶、花生、大豆、芝麻籽、树生坚果类、
亚硫酸盐大于等于10 mg/kg
强制标示
香港
(8种)
含有麸质的谷及其制品、
强制标示
甲壳类动物及其制品、
蛋类及其制品、鱼类及其制品、
花生大豆及其制品、
奶类及其制品、
树生坚果及其制品、
浓度大于百万分之十亚硫酸盐(以SO2计)
台湾
(6种)
虾及其制品、蟹及其制品、芒果及其制品、花生及其制品、奶类及其制品、蛋类及其制品
强制标示

    综上所述,每个国家/地区对食品标签中需要标注的过敏原成分的要求是有一定差距的,企业在生产或进出口含有过敏原食品时,须根据各个国家具体规定进行过敏原识别与标注。 

本文由食品伙伴网编译,供网友参考,食品伙伴网提供欧盟、美国、英国、俄罗斯、日本、韩国、东南亚、西班牙等国家或地区的进出口合规咨询服务,欢迎垂询:0535-2129301,Email:vip@foodmate.net、news@foodmate.net.

日期:2016-02-04
 
 行业: 餐饮
 标签: 过敏 召回 食品 法规 食品伙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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