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29日,泰国食药部(FDA)发布G/TBT/N/THA/473通报,发布关于食品标签上的营养符号标示的通报。依照食品法B.E.2522(1979)第5和6(10)条的规定,公共卫生部据此颁布通报如下:
1. 本通报中的“营养符号”指帮助消费者做出均衡营养决定的替代方案的符号;
2. 对于打算在食品标签上标示营养符号的食品生产商、销售商、进口商或分销商,附带此类标签的食品应首先经相关部门的检验和认证;
3. 食品标签上标示的营养符号应符合相关规定的格式;
4. 用于进一步审查标示营养符号认证营养标准或营养价值应符合相关技术要求;
5. 依照本通报标示的食品标签营养符号应符合公共卫生部(MOPH)通报“预包装食品标签”、公共卫生部(MOPH)关于特殊食品的通报和公共卫生部(MOPH)通报“营养标签品”;
6. 本通报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