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搜索:
 
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动态 » 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检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调整的公告》(2015年第165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6-01-05 08:28 来源:国家质检总局  浏览:649 原文:
核心提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检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调整的公告》(2015年第165号)
    质检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

    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调整的公告
 
    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以及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和贸易管制目录调整情况,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作了相关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取消海关商品编号2201901900(其他天然水)的进/出境检验检疫监管要求“A/B”,不再实施进/出口检验检疫。上述调整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将涉及复合橡胶的4005100000、4005200000、4005910000、4005990000等4个海关商品编号增设进境检验检疫监管要求“A”,按照《复合橡胶通用技术规范》(GB/T31357-2014)有关标准,实施进境检验检疫。上述调整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三、将涉及危险化学品的萘、砷、锂等41个海关商品编号增设进/出境检验检疫监管要求“A/B”,实施进出境检验检疫。上述调整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四、结合2016年海关商品编号调整情况,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编码进行了对应调整。外贸企业可登陆国家质检总局网站(www.aqsiq.gov.cn)“信息公开”栏目,查询《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
 
    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进出境商品,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监管,进出口商品收/发货人或代理人须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和《出境货物通关单》向海关办理进出口手续。
 
    附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调整表
 
    质检总局                 海关总署
 
    2015年12月29日
日期:2016-01-05
 

声明:

本网转载内容均已注明出处,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如果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请联系电话:0535-2122172

 
[ 信息动态搜索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行业相关食品资讯
 
地区相关食品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