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3年来,我省启动了新一轮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针对目前我省部分区县将食品药品监管与工商、质监等部门“三合一”或者“二合一”组建市场监管局的新情况,《意见》要求这些区县可结合当地机构调整整合实际加挂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牌子,并在职能确定和内部机构设置中突出食品监管职责。同时,加强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建设,建立健全全程协作机制,推进联席会议、综合执法、绩效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创新,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食品生产经营准入、日常监管、稽查执法、事故处置等方面形成合力,并明确乡镇(街道)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由行政主要负责人担任。
在监管队伍建设上,《意见》要求要完善岗位设置,与简政放权、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工作相结合,厘清省、市、县、乡四级食品安全监管事权;落实人员配备,在2015年底前,按每个食品药品基层监管所至少2名行政编制人员的要求落实人员配备;按每村(社区)1人的标准加强协管员队伍建设。在提升基础能力上,要将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监管等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将基本装备、取证装备、快速检测和应急处置等4大类食品安全监管装备配备经费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加大市县两级食品检验检测机构改革划转整合力度,推进县级区域性、综合性检验检测机构建设,督促大型农贸市场、大型批发市场、大型超市等大型食品流通场所加强快检能力建设;加强政策引导,推进购买社会服务,促进第三方食品检验机构发展。
《意见》强调,要加快构建政府负总体责任、企业负主体责任、监管部门负监管责任、相关部门负协管责任的“四位一体”责任体系,加强食品追溯制度建设,在“十三五”期间,实现婴幼儿配方奶粉、乳制品、肉及肉制品等食品可追溯,力争四川省有关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监督管理办法按计划出台,并对全省食品生产经营者逐步实行黑名单制度管理。同时,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重心下移、关口前移”的原则实施网格监管,形成各级相关部门上下结合、左右协调、互为补充的网格化监管格局,实现食品安全监管力量“全覆盖、零缝隙”,对因责任不落实、保障不到位、监管不力造成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或不良影响的,各级政府要依纪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