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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店刘鸿盛”一审胜诉“商品刘鸿盛” 法院判赔6万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5-11-24 11:47 来源:江淮晨报 作者: 王凯    浏览:218 原文:
核心提示:百年老字号,国家商标总局注册商标刘鸿盛,正在拍卖”,今年4月,合肥市民曹婉丽、曹婉涓在阜阳路一家小吃店门面房外挂出了这样的广告。经营刘鸿盛餐饮的安徽刘鸿盛餐饮有限公司以侵害商标权为由,将对方告上法院。
     “百年老字号,国家商标总局注册商标刘鸿盛,正在拍卖”,今年4月,合肥市民曹婉丽、曹婉涓在阜阳路一家小吃店门面房外挂出了这样的广告。经营刘鸿盛餐饮的安徽刘鸿盛餐饮有限公司以侵害商标权为由,将对方告上法院。
 
    经营刘鸿盛餐饮的安徽刘鸿盛餐饮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胡明朗一方面向工商部门举报对方涉嫌侵害商标权,另一方面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状中,原告称,原告胡明朗是13824858号“劉鴻盛”、第4462681号“刘鸿盛”商标的专用权人。原告认为,被告已侵犯其商标权,因此向被告索赔62万余元。
 
    在法庭上,被告辩解称,曹婉丽于2013年申请注册“刘鸿盛”商标,系合法持有,不存在侵权。
 
    法院查明,被告持有“刘鸿盛”字及图的注册商标,属于商品类商标,使用类别是第30类,准许商标持有人在“馄饨、饺子、包子等面粉类食品”上使用该商标。原告持有的“刘鸿盛”商标系2008年注册,属于服务类商标,使用类别是第43类,可以使用该商标从事餐厅、饭店、快餐馆、咖啡馆等。
 
    两者均合法持有相关商标,然而,法院认为,被告的商标使用范围不包括餐饮服务类别。因此,被告在小吃店门头突出使用“刘鸿盛”字样系侵权行为。法院酌定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共计6万元。
 
    “中华老字号”饺面馆与原告并无承继关系
 
    除了商标侵权外,在诉状中原告还主张被告侵犯了其企业名称权,构成不正当竞争。在本案判决中,法院认为,原告刘鸿盛公司成立于2013年4月份,与此前获得“中华老字号”称号的刘鸿盛饺面馆并无前后承继关系,无论是“刘鸿盛饺面馆”还是“刘鸿盛”字号,其知名度并非原告刘鸿盛公司经营和宣传所赋予。据此,法院认为,原告无权主张该字号的权利。
 
    刘鸿盛小吃兴起很早,解放后成为国营餐馆,上世纪九十年代,刘鸿盛饺面馆被国内贸易部认定为“中华老字号”。(合肥在线——江淮晨报)
日期:2015-11-24
 
 地区: 中国 安徽 合肥市 阜阳市
 行业: 餐饮
 标签: 餐饮 小吃 饭店 广告 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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