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5日,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发布部授食字第1041303341号公告,订定“输入规定511项下食品得由海关径予放行之条件及其通关代码”,并自2015年12月1日生效。
公告事项如下:
一、输入规定511项下食品,输入供个人自用,且每种产品至多十二瓶(盒、罐、包、袋),合计以不超过三十六瓶(盒、罐、包、袋,以原包装为限)者,可由海关径予放行的通关代码:DHI00000000001。
二、凡以本公告方式输入的食品,不得供销售用途,且经查明用途、数量及货名与声明条件不符者,依违反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相关规定论处。
同日,部授食字第1041303342号公告废止原“输入规定511项下食品,输入供自用、商业样品、研发测试用物品,每种产品总数不超过一千二百粒者,由海关径予放行之通关代码:DHI000000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