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0日,台湾地区“卫福部”发布“FDA”北字第1042001402号函,自5月20日(出口日期)起申报进口芦荟萃取物产品及含芦荟产品,应检附境外制造商出具产品加工流程及分析(检验)报告等文件,并采取加强抽批查验,管制期间暂定3个月。具体见:
5月20日,台湾地区“卫福部”发布“FDA”北字第1042001402号函,自5月20日(出口日期)起申报进口芦荟萃取物产品及含芦荟产品,应检附境外制造商出具产品加工流程及分析(检验)报告等文件,并采取加强抽批查验,管制期间暂定3个月。具体见:
声明:
本网转载内容均已注明出处,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如果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请联系电话:0535-2122172
鲁公网安备 370602020001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