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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今起强化日本食品进口管制 大陆政策更加严苛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5-05-15 16:22 来源:人民网  浏览:351 原文:
核心提示:受一个多月前爆发的日本食品产地标示造假事件的影响,今日起,台湾地区卫生福利主管部门实施管理新举措,没有产地证明文件、特定地区特定食品辐射检测合格文件的日本食品不能通关进入岛内市场。对于此前日本的交涉,台湾方面表示,台湾地区做这项决定参照了其它国家和地区的情况,如中国大陆和韩国都有相同做法。那么,在2011年日本大地震导致福岛核电站核泄漏事件后,大陆地区对日本进口食品是如何应对的呢?

    人民网北京5月15日电 受一个多月前爆发的日本食品产地标示造假事件的影响,今日起,台湾地区卫生福利主管部门实施管理新举措,没有产地证明文件、特定地区特定食品辐射检测合格文件的日本食品不能通关进入岛内市场。对于此前日本的交涉,台湾方面表示,台湾地区做这项决定参照了其它国家和地区的情况,如中国大陆和韩国都有相同做法。那么,在2011年日本大地震导致福岛核电站核泄漏事件后,大陆地区对日本进口食品是如何应对的呢?

    大陆管制更严:至今仍维持10都县禁令 全部要求出具产地证明

    台湾在2011年“3·11”东日本大震灾之后,禁止福岛、枥木、茨城、千叶、群马核灾5县的食品进口。5月15日起,台湾要求这5县以外的食品须附产地证明,东京都、静冈县等特定地区生产的水产品、茶叶、婴儿食品等3大类逾800项的“高风险产品”要附辐射检测证明。

    从2011年日本核泄漏事件以来,大陆地区的管制更加严苛。国家质检总局在2011年的3个月之内曾先后3次调整对日本进口食品的管制,禁令地区先后从5个增为12个、最后调整为10个。

    2011年3月24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第一份公告,禁止进口福岛县、栃木县、群马县、茨城县、千叶县等5个县的乳品、蔬菜及其制品、水果、水生动物及水产品。这5个县与台湾地区所禁止的地区一致。

    2011年4月8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公告进一步扩大了禁止进口区域,在之前5个县的基础上增加了宫城县、山形县、新泻县、长野县、山梨县、琦玉县、东京都等7个都县,禁止种类扩大为食品、食用农产品及饲料,同时要求进口日本其他地区的此类产品,报检时应提供日本政府出具的放射性物质检测合格的证明、原产地证明。

    2011年6月13日,国家质检总局再次发布通知,允许进口山梨、山形2个县的食品、食用农产品和饲料,禁止的都县调整为10个:福岛县、栃木县、群马县、茨城县、千叶县、宫城县、新泻县、长野县、琦玉县、东京都。

    这次的通知还规定,除蔬菜及其制品、乳及乳制品、水产品及水生动物、茶叶及制品、水果及制品、药用植物产品外,不再要求出具放射性物质检测合格证明。但所有允许输华的日本食品、食用农产品和饲料仍需日本官方出具原产地证明。

    国家质检总局在2011年6月13日发布的规定延续至今。

    日本核污染地区食品出口引发两岸高度关注

    近年来,有关日本受核辐射污染地区食品出口的问题时有发生。2015年4月初,台湾食品管理部门称,他们在3月初发现有从日本进口的食品疑似在食品生产产地标签上做了手脚,经查部分食品来自日本核灾地区的5县市福岛、茨城、枥木、群马、千叶,这些食品的产地卷标被撤换。该事件引发了台湾岛内对日本进口食品的极大关注,同时促成台湾地区实施更为严格的管理措施。

    台湾发生篡改日本进口食品产地标签事件后,也引起了大陆地区的关注。浙江各地有消费者和媒体发现杭州、温州部分进口超市销售的酱油包装上被覆盖的日文标签显示,制造商可能来自核辐射污染区千叶县。浙江检验检疫局紧急调查后4月初宣布,这些产品生产地不在核辐射区,只是虚惊一场。

    关于禁止部分日本食品农产品进口的公告

    (总局2011年第35号公告)

    日本福岛核电站核泄漏事故已对当地食品农产品造成严重污染,日本政府已从多个地区的有关食品农产品中检出放射性物质严重超标,并做出禁止流通和禁止食用的决定,为确保日本输华食品农产品安全,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即日起,禁止进口日本福岛县、栃木县、群马县、茨城县、千叶县的乳品、蔬菜及其制品、水果、水生动物及水产品。

    二、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日本福岛县、栃木县、群马县、茨城县、千叶县生产的其他输华食品农产品中放射性物质浓度的检测,防止受放射性污染食品农产品进口。

    三、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要加强对日本其他地区生产的输华食品农产品中放射性物质浓度的监测和风险分析,确保日本输华食品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从日本进口食品农产品检验检疫监管的公告

    (总局2011年第44号公告)

    鉴于日本福岛核泄漏事故对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影响范围不断扩大、影响程度不断加重,世界上众多国家和地区也在不断加强防范措施,为确保日本输华食品、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即日起,禁止从日本福岛县、群马县、栃木县、茨城县、宫城县、山形县、新泻县、长野县、山梨县、琦玉县、东京都、千叶县等12个都县进口食品、食用农产品及饲料。

    二、进口日本其他地区生产的食品、食用农产品及饲料,报检时应提供日本政府出具的放射性物质检测合格的证明、原产地证明。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要对进口的食品、食用农产品及饲料进行放射性物质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口;不合格的,要按规定予以公布。

    三、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要按规定对所有日本输华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实施备案管理。

    四、日本食品的进口商应按照要求建立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日本输华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出口商或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

    五、从日本进口水产品(HS编码:0302110000-0307999090,1212201010-1212209090,1603000090-1605909090)应事先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在《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中注明如下信息:在“产地”栏中注明水产品原料养殖地区所在县名称或捕捞区域及其联合国粮农组织渔区编号。在“运输路线”栏中注明加工厂地址及产品运输路线,日本境内运输的,须注明途经县名;经海运的,须注明启运港口。

    二〇一一年四月八日

    关于调整日本输华食品农产品检验检疫措施的通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根据目前日本福岛核电站放射性物质泄漏对周边地区食品、农产品的污染现状,总局经过风险评估,决定在确保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对目前日本输华食品、农产品检验检疫措施做如下调整:

    一、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允许日本山梨、山形2个县2011年5月22日后生产的符合我国要求的食品、食用农产品和饲料进口。

    二、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允许输华的日本食品、食用农产品和饲料中,除蔬菜及其制品、乳及乳制品、水产品及水生动物、茶叶及制品、水果及制品、药用植物产品外(具体 HS编码见附件),不再要求日方出具放射性物质检测合格证明。所有允许输华的日本食品、食用农产品和饲料仍需日本官方出具原产地证明。

    三、有关日本输华水产品放射性物质检测合格证明和原产地证明的出证机构和证书格式已下发各局,其他食品、食用农产品和饲料相关证书的出证机构和证书格式总局将另行通知。

    各局在日本输华食品、食用农产品和饲料放射性物质检验工作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处理并报告总局。

    附件:应出具放射性物质检测合格证明的产品HS编码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日期:2015-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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