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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更新日本产食品提供证明材料要求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5-05-14 11:32 来源:国家质检总局  浏览:172 原文:
核心提示:泰国更新对日本产食品的检查措施,对野生动物肉(野猪、山鸡、鹿肉)提出最新要求,要求提供日本政府出具的证书。

    泰国更新对日本产食品的检查措施,对野生动物肉(野猪、山鸡、鹿肉)提出最新要求,要求提供日本政府出具的证书。附表如下:

序号
区域
品名
规定要求
1
47都道府县
野生动物肉(野猪、山鸡、鹿)
附带日期的证明(2011年3月11日前生产、加工的产品)
2
3县(福岛、宫城、群马)
附放射性物质检测报告(要求提供符合泰国食品中放射物质的标准的证明)
3
3县以外
附原产地证明(上述3县以外的要求提供生产、加工的区域证明)

    注意事项:
    1. 放射性物质检测报告书:不需要提供日本官方出具的证明,只需要向泰国方面提供注册的检查机构出具的检查报告书(英文版)即可承认进口。
    2. 工商会所出具的原产地证书:原产地证书,除了日本政府出具的证明外,各地工商会所签发的带有产地的原产地证书也被承认(但也要留意部分工商会所不处理此类业务的情况)。
日期:2015-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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