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25日,台湾地区“农委会”发布农粮字第1031093195A号令,修订“稻米出口同意文件核发要点”,并更名为“稻米出进口同意文件核发要点”,自即日生效。如下:
稻米出进口同意文件核发要点修正规定
一、 “行政院农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执行粮食管理法第七条第二项规定,核发输出入稻米同意文件作业,特订定本要点。
二、 本要点适用稻米品项,其货品分类号列如下:
(一) 稻谷:CCC Code:1006.10.00.00-0。
(二) 糙米:CCC Code:1006.20.00.00-8。
(三) 其它全碾或半碾白米,不论是否磨光:CCC Code:1006.30.00.90-7。
(四) 糯米:CCC Code:1006.30.00.10-4。
(五) 碎米:CCC Code:1006.40.00.00-4。
三、 申请人申请稻米出口同意文件应填具申请书(如附件一),并依下列各款情形,检具必要文件,向本会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核发输出同意文件:
(一) 输出至日本者,应检附依农产品生产及验证管理法第五条第二项所定办法验证通过或符合日本农药残留检验新制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但重量未达十公斤的非商业性输出者,不在此限。
(二) 为试验研究用的输出稻谷或糙米者,应检附相关证明文件。
(三) 已取得品种权的输出者,应检附植物品种权人授权或同意出口证明文件。
(四) 输出境内育成品种至境外种植者,应检附该品种育成单位或育成者的同意文件。
(五) 输出至大陆者,应依台湾地区稻米输往大陆出口管理规范规定,检附相关文件。
四、 境内试验改良场所育成的品种,未经命名推广或命名推广未达五年者,其稻谷或糙米不得输出。但杂交一代的稻谷或糙米、或经本会项目核准者,不在此限。
五、 申请人申请稻米进口同意文件,应填具申请书(如附件二),经审核同意后,核发进口同意文件。有下列各款情形者,并应另检具相关文件,向本会提出申请:
(一) 进口稻谷或糙米作为种子供田间种植生产使用者,应检附:
1、 非基因改造种子证明文件。
2、 具有品种权的品种,应检附品种权人授权或同意于境内种植的证明文件。
3、 品种特性说明书。
4、 种植计划书:应包含种植时间、种植地点、种植面积、栽培管理方式、防范种子外流作法及营销规划等事项。
(二) 进口稻谷或糙米作为学术交流或试验研究用途者,应检附相关证明文件。
(三) 进口稻米作为样品米、参展或祭祀用等非商业性输入者,应检附相关证明文件,并叙明流向。
六、 业者单次进口稻米数量达十公吨以上者,应于通关后二周内,依进口报单每批取样约一千公克,并分成二份,一份自行保存半年,另一份送本会“农粮署”当地分署。未提供样品者,本会“农粮署”将派员抽查。
业者依前项规定提供样品时,应叙明报单号码、进口商名称、进口国别、进口日期、进口米种类、总数量等信息。
七、 除其它法令另有规定外,本会审核申请案件应考虑地区粮食安全、地区利益、品种育成、境内稻米产业发展、境内农民权益及政策需要因素,作为准驳依据。
八、 本会受理申请后,依书面文件逐案审查,并自受理申请日起十个工作日为准驳的决定;必要时,可延长之。延长以一次为限,最长不得逾三十日。
九、 本出口同意文件的有效期限为自核发的次日起二个月;进口同意文件的有效期限为自核发的次日起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