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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严打8类食品违法犯罪 举报最高奖30万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4-11-26 15:13 来源:胶东在线 作者: 侯嘉伟    浏览:199 原文: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巩固全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治理成果,严惩重处各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日前,烟台市食安办和市公安局联合制定了《全市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百日行动”实施方案》,决定自即日起至2015年2月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百日行动”。

    胶东在线网11月26日讯(记者 侯嘉伟)为进一步巩固全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治理成果,严惩重处各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日前,烟台市食安办和市公安局联合制定了《全市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百日行动”实施方案》,决定自即日起至2015年2月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百日行动”。

    烟台打击8类产品违法犯罪

    本次行动,重点打击涉及以下8类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肉制品:1、使用病死、毒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等制售生鲜(熟)肉制品;2、制售假劣生鲜(熟)肉制品;3、饲喂、注射“瘦肉精”以及非法注水的有毒有害生鲜肉;4、非法屠宰并制售未经检验检疫生鲜猪肉。以畜禽养殖、屠宰、销售环节为重点。

    豆制品:1、添加吊白块、硼酸与硼砂、乌洛托品等制售有毒有害腐竹;2、使用工业卤水、工业卤片等制售有毒有害豆腐。以无证或伪造食品生产许可证以及散装销售食品为重点。

    调味品:1、添加苏丹红、罗丹明B (又称玫瑰红B)、王金黄、块黄(俗称碱性橙Ⅱ)制售有毒有害花椒、辣椒粉、辣椒面、辣椒酱等;2、使用动物毛发制售酱油、使用工业醋酸制售食醋、用工业盐假冒食用盐、制售假劣食用油等。以农贸市场和无证生产经营的散装销售食品摊点、窝点为打击重点。

    酒类:1、假冒注册商标制售假劣白酒、啤酒、葡萄酒;2、使用工业二氧化碳制售啤酒;3、使用柠檬黄、日落黄、甜蜜素、胭脂红、山梨酸、苯甲酸等勾兑假劣葡萄酒;4、国内灌装冒充原瓶进口的假劣葡萄酒;5、通过网络销售假劣酒水等。以无证生产经营黑窝点、酒水批发市场、餐饮服务单位为重点。

    火锅食品:1.牛羊肉片(卷)等肉品掺杂使假;2.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畜禽肉加工制作食品;3.预包装火锅底料、自制火锅底料、调味料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罂粟壳等禁用物质;4.使用非食用油或劣质食用油。以餐饮服务单位为重点。

    蜂产品:1、掺入蔗糖、大米糖浆、玉米糖浆、甜菜糖浆等制售假劣蜂蜜;2、掺入杨树胶等制售假劣蜂胶及其制品。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农贸市场和无证黑作坊、黑窝点等为重点。

    水产品:1、使用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等禁用药物进行渔业苗种及海参、鱼类养殖活动;2、使用上述违禁药物进行储运和销售保鲜水产品。以养殖基地、农贸市场和运输销售环节为重点。

    桶装饮用水:1、无证生产、制售假冒伪劣“桶装饮用水”;2、使用废料制成桶或重复使用PET桶生产“桶装饮用水”;3、经营和使用无证“大桶水”。以桶装饮用水生产经营单位、生产桶装饮用水的黑窝点、黑作坊为重点。

    举报最高可获30万元奖励

    本次行动中,市公安局还将结合秋冬季节食品药品安全消费特点,重点解决广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在以肉制品、豆制品、调味品、酒类、火锅食品、蜂产品、水产品、桶装饮用水及宣称明示特定功能食品等为重点,严厉打击无证生产经营、非法添加、以假充真、虚假宣传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药品领域安全整治力度,以用于治疗癌症、肾病、糖尿病等恶性、慢性疾病药品等为重点产品,严厉打击制售假劣、无证经营、从非法渠道购进、出租出借许可证及虚假宣传等违法犯罪行为。

    行动期间,市县两级公安机关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采取抽检监测、上级交办、接受群众举报、开展线索摸排等多种手段,集中核查一批制售假劣、违法生产经营食品药品的线索,查处打击一批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案件,取缔打掉一批食品药品加工“黑窝点”,提高我市食品药品安全保障水平。

    工作中,全市公安机关还将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坚持有报必查、有案必查、违法必究。对群众投诉举报反映食品安全违法犯罪问题,会迅速调查核实、依法进行查处,并按照我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及时兑现奖励资金。

    根据《烟台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规定,凡举报下列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属于奖励范围:

    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违法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被举报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按照违法案件涉案货值金额的一定比例奖励举报人。举报奖励根据举报人的举报和配合情况不同共设为四个等级,分别按涉案货值金额的8—10%、5—7%、2—4%、1%奖励举报人。

    对突发食品安全事件或者其他涉及人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问题及时进行举报,并积极协助调查,给予1000元至1万元的奖励。对于举报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地下“黑窝点”、“黑作坊”,以及违法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的举报人员,应在原来基础上提高一个奖励等级。每次举报奖励最高金额为30万元。

日期:2014-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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