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14日,台湾地区“食药署”发出FDA食字第1031303826号函,制定“重组肉品名标示原则(草案)”,如下:
一、适用范围:
肉(鱼)块经切条、切片、搅碎、组合、黏着及压型等一种或多种加工过程制造的产品,且该产品外观为肉(鱼)排或肉(鱼)块状,易造成消费者误解为单一肉(鱼)片的产品。
二、标示原则:
(一) 包装或散装食品:
1. 品名应标示“重组”或等同的文字说明,并加注“仅供熟食”或等同字义的醒语。
2. 其它事项应依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22条、第25条、第28条的相关规定办理。
(二) 直接供应饮食的场所(包括餐厅、小吃店、夜市摊商等):
1. 应于菜单或其它供应饮食场所的明显处揭露“重组”或等同的文字说明,并应熟食供应。
2. 其它事项应依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25条、第28条的相关规定办理。
备注:
一、 贡丸、热狗、火腿、汉堡肉、香肠、鱼丸、鱼板等加工炼制品,为消费大众熟知的重组加工制品,可免标示。
二、 相关罚则:如以重组肉为原料,但产品的容器或包装上、菜单、立牌或挂牌等均未充分揭露正确讯息,致误导消费者为非重组肉的情事,涉未标示或广告不实而违反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22条、第25条或第28条规定,将依同法第45条或第47条的规定处以罚锾;且违规产品皆须限期回收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