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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发布重组肉品名标示原则(草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4-11-21 10:47 来源:厦门WTO工作站  浏览:215 原文:
核心提示:2014年11月14日,台湾地区“食药署”发出FDA食字第1031303826号函,制定“重组肉品名标示原则(草案)”。

    2014年11月14日,台湾地区“食药署”发出FDA食字第1031303826号函,制定“重组肉品名标示原则(草案)”,如下:

    一、适用范围:

    肉(鱼)块经切条、切片、搅碎、组合、黏着及压型等一种或多种加工过程制造的产品,且该产品外观为肉(鱼)排或肉(鱼)块状,易造成消费者误解为单一肉(鱼)片的产品。

    二、标示原则:

    (一)  包装或散装食品:

    1. 品名应标示“重组”或等同的文字说明,并加注“仅供熟食”或等同字义的醒语。

    2. 其它事项应依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22条、第25条、第28条的相关规定办理。

    (二)  直接供应饮食的场所(包括餐厅、小吃店、夜市摊商等):

    1.  应于菜单或其它供应饮食场所的明显处揭露“重组”或等同的文字说明,并应熟食供应。

    2.  其它事项应依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25条、第28条的相关规定办理。

    备注:

    一、 贡丸、热狗、火腿、汉堡肉、香肠、鱼丸、鱼板等加工炼制品,为消费大众熟知的重组加工制品,可免标示。

    二、  相关罚则:如以重组肉为原料,但产品的容器或包装上、菜单、立牌或挂牌等均未充分揭露正确讯息,致误导消费者为非重组肉的情事,涉未标示或广告不实而违反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22条、第25条或第28条规定,将依同法第45条或第47条的规定处以罚锾;且违规产品皆须限期回收改正。

日期:2014-11-21
 
 地区: 中国 台湾
 行业: 畜禽肉品 进出口
 标签: FDA 肉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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