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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公告输入植物检疫物免缴验输出国植物检疫证明书的品目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4-11-18 10:48 来源:厦门WTO工作站  浏览:171 原文:
核心提示:2014年11月7日,台湾地区“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动植物防疫检疫局发布防检四字第1031493877A号公告,公告“输入植物检疫物免缴验输出国植物检疫证明书之品目”,自即日生效。

    2014年11月7日,台湾地区“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动植物防疫检疫局发布防检四字第1031493877A号公告,公告“输入植物检疫物免缴验输出国植物检疫证明书之品目”,自即日生效。

    输入植物检疫物免缴验输出国植物检疫证明书的品目:

    一、 经干燥或研磨者。但植物生长介质(泥炭苔、泥煤、树皮、蛇木屑、水苔、椰壳、加工土壤等产品)、具发芽能力的种子及来自非香蕉巴拿马病、香蕉苞叶嵌纹病及香蕉条纹病发生国家或地区的寄主植物或植物产品,应检附植物检疫证明书。

    二、 无发芽活性、已去除种皮或破碎的种子。

    三、 检附输出国政府、菌种中心或学术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载明菌株学名、编号数据,并经植物检疫机关同意输入的菇类菌种。

    四、 未带有树皮且来自非光肩星天牛发生国家或地区的裁制类木材、原木类木材或盖有符合国际植物防疫检疫措施第十五号标准(ISPM No.15)的检疫处理章戳的未带树皮裁制类木材产品。

    五、 以原货柜或原包装方式复运输入,且检附下列文件之一者:

    (一) 不符合输入国规定或商业原因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二) 台货复运进口报单、提货单复印件。

    (三) 原输出时的出口报单、提货单及其它本局指定文件复印件。

    六、 依植物防疫检疫法第十四条第二项或第十五条第一项输入供实验、研究、教学或展览的检疫物或物品。

日期:2014-11-18
 
 地区: 中国 台湾
 行业: 食品检测
 标签: 植物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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