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近期发生的劣质猪油事件,为确保业者落实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7条自主管理的规定,2014年9月15日,台湾地区“食药署”发出FDA食字第1031302761号函,通知业者申请该署外销食品(添加物)英文卫生证明、加工卫生证明、检验报告、自由销售证明等案件,即日起实施应检附“绝未使用不法原料”具结书的暂行措施。
具结书格式如下:
具结书
本( )公司/商行(负责人: )向“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前“行政院卫生署”食品药物管理局)申请核发之外销食品(添加物)英文卫生证明、加工卫生证明、检验报告、自由销售证明,所申请产品的制造、加工、调配、包装、运送、储存、贩卖、输入、输出等,绝未使用不法原料,特此具结,如有不实,愿负法律责任。
具结公司/商行:
具结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