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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 农业部关于防止拉脱维亚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2014年第83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4-08-13 15:05 来源:质检总局  浏览:133 原文:
核心提示:2014年6月26日,拉脱维亚农业部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紧急报告,6月25日该国克拉斯拉瓦区(Kraslavas county)和达格达斯区(Dagdas county)共有3头野猪和3头家猪发生非洲猪瘟。
  2014年6月26日,拉脱维亚农业部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紧急报告,6月25日该国克拉斯拉瓦区(Kraslavas county)和达格达斯区(Dagdas county)共有3头野猪和3头家猪发生非洲猪瘟。这是拉脱维亚首次发生非洲猪瘟。为防止该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拉脱维亚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停止签发从拉脱维亚进口猪、野猪及其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自2014年6月25日起启运的来自拉脱维亚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拉脱维亚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在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拉脱维亚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对运输工具上的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五、对海关、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拉脱维亚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质检总局                     农业部
  2014年7月23日
日期:2014-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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