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食品及药物管理局正就改善宠物食品安全的建议法规收集意见,限期至2014年2月26日。建议法规将要求美国国内的动物饲料及宠物食品生产商为制造、加工、包装以及储存饲料及宠物食品的现行良好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订立规定。建议也要求,若干设施需要研究及执行危害分析和风险为本的预防控制措施。局方表示,建议是要为动物食品安全提供更多保障,以免令动物及人类染病或受损害。
建议将为负责制造、加工、包装及储存动物食品的设施订立良好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一般准则。这些条款为人员、设施及程序订立规定:(i) 动物食品设施人员,例如遵从良好卫生规范,保护食品免受人为污染;(ii)厂房及地面,包括适当清洁、维修及除虫;(iii)卫生作业,如保持与食品接触表面的清洁及卫生情况、适当使用和储存有毒清洁剂以及驱赶害虫;(iv)卫生设施及控制措施,如厂房的供水、管道、厕所以及洗手设施;(v) 设备和用具,包括清洁和保养这些设备和用具,保护动物食品免受污染;(vi)加工及控制措施,包括遵从卫生原则、在动物食品制成品贴上标示成分的适当标签,确保原料安全及避免动物食品在加工时受到污染;以及(vii)仓储及分销,以保护动物食品免受污染和变坏。
根据《联邦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法》第415节,动物食品设施必须向食品及药物管理局登记。该法规定,动物食品设施必须订立及实施食品安全系统,包括危害分析及风险为本的控制措施。这些措施包括研究及执行食品安全计划,如危害分析、预防控制措施、监察程序、修正行动程序、验证程序以及回收计划。书面危害分析必须辨认及评估每种在设施内生产、加工、包装或储存动物食品的已知或合理预期危害,从而决定危害会否出现。设施的业主、营运商或代理必须辨别及实施预防控制措施,确保可以减低或防止危害发生的机会,以及在《联邦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法》第402节之下,在设施内生产、加工、包装或储存的动物食品不会被掺入杂质。
受规管的设施必须监察预防控制措施,确保设施能够保持正常运作,包括订立及实施书面监察程序,及建立和保管程序执行的文件纪录。设施需要订立及执行修正行动程序,以便在预防控制措施未能执行以及未能预见的问题发生时使用。根据建议规则,验证活动包括验证预防控制措施的细则,以及验证正在执行的监察措施、为修正行动作出的适当决定和预防控制措施能够贯彻实施,有效减低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机会。食品安全计划必须每三年检讨一次,若情况许可,检讨次数可以更多。
食品及药物管理局将执行修订后的设施规定,受规管的设施只是用于储存及包装不会接触环境的动物食品。规定包括订立及实施温度控制措施、监察控制措施、采取适当修正行动,以及验证温度控制措施的贯彻实施,并建立和保管实施监察温度控制、验证活动以及修正行动的文件纪录。
以下的设施可以完全或部分豁免危害分析及风险为本预防控制措施的规定:(i) 公司的每年营业额平均少于500,000美元及至少一半货品是售予消费者、当地零售商或餐厅 (在同一个州内或275英里内);(ii) 每年销售总额介乎500,000美元至250万美元的小型公司;(iii) 小型或微型公司在农场进行的低风险活动;(iv) 受美国联邦法典第21章第500.23节的低酸罐装食品规定规管的活动;(v)受《联邦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法》第419节 (农产品安全标准)规管的设施所进行的活动;(vi) 只用于储存作进一步分销或加工的农产品原料 (水果及蔬菜除外);以及 (vii) 只用于储存不会接触环境的已包装动物食品的设施。
食品及药物管理局指出,订立这些法规并非旨在消除蓄意制造的危害,如恐怖袭击。局方计划于日后另订规则,以防止蓄意制造的危害,现时只就可能因经济理由在食品掺入杂质(例如把三聚氰胺加入若干食品内)所产生的危害收集意见。
最终规则将于《联邦纪事》刊登,1年后生效,食品及药物管理局建议给予小型公司2年时间遵守法规,微型公司3年。该局将于11月21日(马里兰州)、11月25日(伊利诺伊州)及12月6日(加州)举行公众会议,就规则进行讨论及收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