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5日,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发布部授食字第1021250637号公告,预告制定"婴儿与较大婴儿配方食品广告及促销管理办法"草案,预告终止日为11月12日。
为避免母乳哺育政策受婴儿与较大婴儿配方食品广告抑或促销活动的影响,依据2013年6月19日公布的食品卫生管理法相关规定,参考世界卫生组织、欧盟、新加坡等的相关规范,并考虑现行法规、政策、组织及民情文化制度等,故拟具"婴儿与较大婴儿配方食品广告及促销管理办法"草案,本草案共计六条,其要点如下:
一、本办法订定的法源依据。(草案第一条)
二、明定广告限制刊载媒介的范围。(草案第二条)
三、明定广告不得宣称的事项。(草案第三条)
四、明定非属广告规范事项。(草案第四条)
五、明定促销限制范围。(草案第五条)
六、明定本办法施行日期。(草案第六条)
草案全文如下:
第 1 条 本办法依食品卫生管理法(以下称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订定。
第 2 条 婴儿与较大婴儿配方食品不得为广告。但登载于学术性医疗刊物者不在此限。
第 3 条 婴儿与较大婴儿配方食品广告不得宣称或影射婴儿与较大婴儿配方食品等同或优于母乳。
第 4 条 下列情形,非属本办法所称广告:
一、仅登载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应标示事项及价格。
二、未开放民众取阅,仅供医事人员使用的说明数据。
第 5 条 婴儿与较大婴儿配方食品不得以样品、赠品为促销。
第 6 条 本办法自发布后一年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