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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真空”造成食品安全的误读和恐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3-06-20 11:38 来源:健康报  浏览:344 原文:
核心提示:中国农业大学食品科学与营养工程学院院长罗云波,在公众眼中,新闻媒体是勇敢的真相披露者,专家是御用的胆小鬼,而政府相关部门固有的“维稳”思维定势,阻断了风险交流的预防、预警和教育功能的实现。保证信息透明公开,坦荡和勇于担当,是政府最好的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和危机公关方式。

  本报记者 陈 飞 乔 宁□

  ■挤牙膏式信息发布令人诟病

  在6月17日召开的第五届中国食品安全论坛上,“镉大米”事件再次被专家提起。他们谈论的不是含镉大米的健康危害,而是批评有关监管部门在处理该事件中的表现,认为这是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失败的典型案例。

  5月16日,广州市食药监局公布餐饮环节一季度食品抽检数据,发现8个批次米及米制品产品中镉超标,但是并未公布不合格产品的品牌、生产厂家及销售单位名单。5月17日,有人向广州市食药监局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当晚,该局公布了镉超标米及米制品的镉含量及4家使用单位,但仍没有公布相关产品品牌及生产厂家。5月18日晚,该局才公布不合格米及米制品的生产厂家及品牌,但仍未公开产品流向及数量。

  “公众的安全感来自于政府对科学的尊重,对民生的关切,和稀泥、不敢明确表态,顾左右而言他的外交辞令以及居高临下的傲慢态度,都是不可取的。”多位专家认为,广州市食药监局对镉超标大米具体信息遮遮掩掩,导致公众对食品安全信任危机加剧。

  “有效的风险交流是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重要基础,但令人失望的是,当前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很不顺畅。”中国农业大学食品科学与营养工程学院院长罗云波说,在公众眼中,新闻媒体是勇敢的真相披露者,专家是御用的胆小鬼,而政府相关部门固有的“维稳”思维定势,阻断了风险交流的预防、预警和教育功能的实现。他认为,保证信息透明公开,坦荡和勇于担当,是政府最好的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和危机公关方式。

  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对很多人来说还是个陌生的词。世界卫生组织和联合国粮农组织提出,风险交流是在风险分析全过程中,风险评估人员、风险管理人员、消费者、企业、学术界和其他利益相关方就某项风险、风险所涉及的因素和风险认知,相互交换信息和意见的过程,内容包括风险评估结果的解释和风险管理决策的依据。专家表示,目前,风险交流在我国仍处于探索阶段。

  ■“信息真空”造成误读和恐慌

  有专家指出,最近3年媒体报道的有关食品安全的热点事件,大部分并非真正的食品安全事件,相当一部分是科学事实与媒体、消费者认知之间“信息真空”造成的误读和恐慌,可归因于风险交流的缺失。

  中国农业大学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常务副院长胡小松举例说,白酒塑化剂风波与台湾塑化剂事件性质和危害不同。在一些食品生产过程中,塑化剂难免进入食物,但量效关系是基本的科学常识,公众对微量的塑化剂不必过度反应。“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发现不含有害物质的水、空气和食物。”

  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理事长孟素荷认为,目前我国食品安全形势面临出事概率高、粮食安全和环境污染问题突出、农业生产方式落后分散、道德缺失、风险交流缺失五大挑战。“其中风险交流缺失是最大的挑战,对公众心理伤害大于真正的生理伤害,并对企业、行业、经济和社会发展造成重大损失,信任危机成为我国食品安全最大的危机。”

  在论坛上,很多专家针对媒体报道的食品安全热点事件,点名批评了一些非相关领域“专家”的不当、不科学言论,比如近期发生的面条可燃实验、白酒塑化剂风波、一次性发泡餐盒解禁争议、方便面桶外壁使用再生纸问题等,其中掺杂了太多的利益纷争和媒体误读。

  但是,也有媒体代表提出,在“敏感”事件发生后,正是一些相关领域权威专家面对采访申请的“失声”,直接导致了他们所说的“信息真空”。

  对此,孟素荷认为,从事相关专业研究的科学家应当将表达“科学的真实”作为一种社会使命,同时,科学家和相关学会、协会应该善于表达“科学界的共识”,通过集体发声来扩大影响。她建议政府加大对食品安全科普工作的投入,强化在“和平时期”的风险交流,从危机应对走向风险预防。

  专家强调,风险交流不是简单的传达、灌输和宣布等单向行为,互动并取得共识成为其重要特征,因为只有取得共识,社会才能携手应对共同面临的食品安全问题。

  中国工程院院士陈君石表示,要切实做到全社会一起来维护食品安全,首要的是所有食品安全责任人和利益相关者,包括政府官员、科学家、检测机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行业组织、媒体、消费者等,都能够掌握一定的食品安全基本科学知识,并且对我国的食品安全现状和一些根本性的科学问题达成共识。要做到这一点,除了必须做好风险交流外,还要对相关各方进行可持续的培训和宣教。食品安全教育制度化,是提高社会风险交流水平的关键。

  也有专家直言,“这项纯技术工作掺杂了许多政治因素,保护产业利益、地方利益等顾及,让其失去了本来面目”。当务之急,是明确“食品安全风险交流需让管理者、专家、消费者、媒体各方平等、透明参与”的理念,而相关法律应进一步明确信息由谁发布、何时发布、不发布如何问责等具体问题,让风险交流更具可操作性,保障风险交流的常态化运作。

  “只有透明才能信任。必须通过企业生产的透明、政府监管的透明、风险交流中信息的透明,重塑公众对食品安全的信心,社会共治、同心携手应对食品安全问题挑战。”孟素荷说。

日期:2013-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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