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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总局:奶粉生产企业须严格执行“五不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3-06-20 11:36 来源:中国经济网  浏览:662 原文:
核心提示: “五不准”:不准委托加工,不准贴牌生产,不准分装生产,不准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准使用牛、羊乳(粉)以外的原料乳(粉)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滕佳材20日表示,婴幼儿配方乳粉将参照药品管理的有关措施,严格生产许可。同时禁止企业委托加工,不准贴牌生产、分装生产。

  在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计生委、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9个部委共同主办的“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媒体座谈会”上,滕佳材表示,婴幼儿配方乳品将参照药品管理的有关措施,严格生产许可,参照药品生产企业GMP认证模式,要求生产企业全面实施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完善审核工作。建立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和原辅料使用备案制度,加强产品包装和标签管理,如果产品包装变化,必须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

  同时,结合今年企业生产许可证期满换证,对奶源质量无保障和生产技术、设备设施、检验检测条件落后的企业,坚决予以淘汰。推行婴幼儿配方乳粉电子信息化管理,向社会及时公布并实时更新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进口商和产品名录。

  对于备受关注的婴幼儿奶粉贴牌、委托、分包生产的现状,滕佳材表示,要求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 “五不准”:不准委托加工,不准贴牌生产,不准分装生产,不准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准使用牛、羊乳(粉)以外的原料乳(粉)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

  同时,要求经营单位应购入和销售列入政府监管部门公示目录的合格产品,实行专柜专区销售,试行药店专柜销售。对距保质期不足1个月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必须采取醒目提示或提前下架等措施处理。

日期:2013-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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