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18日,台湾地区"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农防字第 1011503460 号令、"行政院"卫生署署授食字第 1011303917 号令联合修正发布"屠宰卫生检查规则(2000.4.19订定)"第7条条文;增订第 5-1 条条文。
第 5-1 条 特定家畜、家禽于施行屠前检查前,应有足资识别饲养来源的标记,且其所有人或管理人应检附饲养来源证明。
前项特定家畜、家禽的类型及饲养来源证明格式由"中央"主管机关公告。
第 7 条 下列家畜、家禽应隔离屠宰,或于当日所有屠前检查合格的家畜、家禽屠宰后,再进行屠宰:
一、疑畜、疑禽。
二、第五条之一第一项所定特定家畜、家禽,无足资识别饲养来源的标记或其所有人、管理人未检附饲养来源证明者。
前项第二款特定家畜、家禽,未于屠宰后七十二小时内具备足资识别饲养来源的标记及饲养来源证明者,其屠体、内脏应判定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