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胶虾"充斥天津水产市场,迅速成为目前食品安全领域的焦点话题。据说,这种虾5年前就有了,在2005年就开展过打击行动。为什么就是难以绝迹?其中一个原因是,监管部门责任不明,互相扯皮。(2月16日《新京报》)
记者先后致电多个部门要求采访,要么被告知"不了解情况",要么称"不归自己管".甚至,同一个单位的两个部门之间,也多次互推责任。"注胶虾"注入的是什么物质?是否构成制售有毒有害食品?天津市工商局食品监督管理处副处长崔洪涛说,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33、50、52条有关规定,应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去检测。工商部门要做的,是查处农业部门检测出的质量不合格的农产品。
我们不知道天津市场上的"注胶虾"是在哪个环节被注胶的。如果是在虾的产地被注胶的,则应该由产地的农业部门监管;当虾从产地到了天津市场,如果是在市场销售过程中注胶的,还归农业部门管吗?那这个农业部门也不是虾产地的农业部门,应该是销售地的农业部门了。再说,负责监管流通的工商部门怎么就不能管?
其实,这样的事发生也不止一次了。去年上半年,沈阳发生毒豆芽事件,当时也是几个部门推卸责任。
每当这种部门间相互推卸责任情况发生,总有人认为是现行法律规定有漏洞,没有做到"无缝对接",因而出现责任不明,这种说法其实是没有道理的。应当看到,对于食品安全的监管,目前的责任划分还是比较明确的,初级农产品的监管由农业部门负责,加工领域的质量安全由质监部门负责,流通领域由工商部门负责,食品卫生问题由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问题在于,法律不能包打天下,一方面,在法律划分的责任区之间,总会产生一些中间地带和"结合部";另一方面,法律只能规定一些基本原则,现实生活中总会产生许多复杂的实际问题,需要具体解决。这些问题,有的可能根据法律的内在精神解决,有的可能就是法律没有能包括的新问题。
如何管好食品安全的"结合部"?有两个办法:一是规定,在明确各自责任区的同时,必须"向前一步",越过责任区的界线,例如,毒豆芽问题,农业、质监、工商、食监都要管;二是明确一个单位"牵头"负责,例如都归食品安全监督负总责,或者由市县人民政府牵头负责,再对职能部门落实各自的责任。当初沈阳的毒豆芽,沈阳市政府就是指派由市农委全权牵头处理的。那么,对于天津的"注胶虾"问题,可以由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牵头,也可以由政府指定一个负责单位,并且形成制度,以后就不再扯皮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