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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检部门有疾,不能让消费者吃药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1-05-26 13:54 来源:南方报网  浏览:264  原文:
核心提示: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网站上发布了该局新闻办公室主任李迎丰的署名文章《食品质量安全 我们共同的责任---试析保障食品安全的"四维度"》。(《南方都市报》2011年5月25日)笔者理解此文的意思就是说,消费者您不要整天对食品安全吹胡子瞪眼,您对食品安全也负有共同责任。

    作者:丁慎毅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网站上发布了该局新闻办公室主任李迎丰的署名文章《食品质量安全 我们共同的责任---试析保障食品安全的"四维度"》。(《南方都市报》2011年5月25日)笔者理解此文的意思就是说,消费者您不要整天对食品安全吹胡子瞪眼,您对食品安全也负有共同责任。

    作为消费者有什么责任呢? 文章指出,"一些消费者基于各种原因知假买假(特别是在日用品方面,也包括食品),这种主动购假刺激了假冒伪劣的产生,客观上既损害了真正的优质安全产品及生产企业,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又最终损害了消费者自己的消费环境,尤其危害着自己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这就令人不明白了,作为消费者,既不生产又不交易,只是自己使用或者送人,除了有精神病,没人会虐待自己,就是送人,亲朋好友当然不能送假的,给当官的送?彼此都知道产品有假的风险,所以默认的做法都是送卡了。如果说消费者有知假买假的责任,似乎有幻想性或硬贴标签的嫌疑。

    文章说,"当消费者在生活、生产及消费过程中发现假冒伪劣行为时,不管这些行为是否已经直接损害了自己,消费者都应积极向政府执法部门举报;当消费者买到假冒伪劣产品或权益受到侵害之时,应该自觉地、理直气壮地通过各种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或投诉要求赔偿,或诉诸法律,或用货币投票、用脚投票,或借助媒体曝光以警示他人。"说得没错,可是,请问哪个消费者向政府执法部门举报后,执法部门向这个消费者反馈过执法的结果?请问当维权的成本高出买假的成本一大截时,有多少人愿意搭上功夫搭上金钱去争这口气?何况还可能存在意外的风险。如果因为人家消费者不愿意这样做,就说人家不负责任,似乎说不过去。

    具体到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来说,就要首先自检是否认真对待过消费者的举报,是否积极帮助过消费者维权,而不是一味的指责消费者。如果按这个逻辑,医院会说,之所以发生医疗事故,与你来医院看病有很大关系;城管会说,之所以拆你的房子,是因为你叫这房子它不答应;食品制造商会说,之所以广泛使用化学添加品,是因为消费者吃了还想吃……

    遗憾的是,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不从自身工作的不足与创新的不够找原因,不加大内部的问责力度,反而责怪消费者,甚至更多强调了企业责任,比如,国家质检总局修订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十条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并在3日内向地方质量监督部门提交食品召回计划……"监管部门似乎淡化了"责令召回",更多处于被动行政状态,"组织"、"协调"召回。至此,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已经成功撇清了自己的责任。

    如果我们的食品安全总是处在这么一种状态,食品安全摇摇欲坠,食品安检岿然如山,消费者除了想法弄些国外的食品外,也只能感叹:通往食品安全的路,为什么总是在施工中?

    笔者更愿意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把话说在前面:局新闻办公室主任李迎丰的署名文章只代表其个人意见,与总局无关。

相关报道:食品质量安全 我们共同的责任--试析保障食品安全的“四维度”
日期:2011-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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