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7日,日本农林水产省对《植物检疫法实施细则》部分内容修改开始进行公示。公示称,随着国际流通和国际贸易往来的加速,国内不断有新的入侵的病虫害发生。现行的植物检疫法有必要进行修订。
一、修改宗旨
根据科学的风险评估结果,来设定植物检疫中被列为检疫措施对象的病害虫,国际规则要求必须以学名列举公布。因此必须基于对有侵入风险的病虫害进行评估,明确进口检疫的病虫害对象,并采用适当的检疫措施,通过这些手段达到与国际规则接轨,同时建立符合风险等级的进口植物检疫制度。
二、修改内容
所有可能对我国农业带来极大灾害的病虫害均应列为检疫对象,并公示于众。另一方面,对那些在国内广泛分布且对农林业不会产生新影响的病虫害,应该从检疫对象中剔除。通过这些手段促进更加便捷的进口植物检疫工作(参照参考1及参考2)。对于在进口时仅通过目测检查难以发现的病虫害,应当根据病虫害的特征和危险程度,重新修订被列为禁止进口对象的地区及植物种类,对出口国提出采取新的检疫措施(如产地检疫、热处理及精密检测等)。通过引进准确合理的植物检疫措施,强化对进口植物的检疫。(参照参考2)采用以上的进口植物检疫手段,更加切实有效地预防可能对国内农林业带来极大危害的病虫害的入侵。
三、执行日期
2011年3月7日起对修改意见进行公示;2011年9月7日起施行对象为产地检查要求之外的部分;2014年3月7日起对产地检疫部分实施强制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