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吉林省在深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针对省以下垂直管理体制被取消的重大变化,突出食品药品安全由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负专责、企业负第一责任的“三位一体”责任体系建设,积极构建食品药品安全分级管理责任体系,实现新体制下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地方政府负总责与监管部门负专责“两个加强”,防止出现垂直管理体制取消、监管工作弱化的现象,全年没有发生食品药品安全重大事故,有效维护了广大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
一是明确分级管理责任,全面构建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保障机制。明确各级政府、各级监管部门应承担的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任务、目标和责任,形成食品药品安全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负专责的工作责任体系和运行机制,为确保改革后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切实得到强化提供了扎实的制度保障。同时,各级监管部门结合实际,在企业大力推行质量受权人制度,推广生产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组织实施药品电子监管,并在高风险企业组织签订质量安全承诺书,切实强化企业自律,实现企业的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认真落实企业对食品药品安全负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二是认真实施检查考评,推动食品药品安全分级管理责任制的全面落实。为把食品药品安全分级管理责任制落到实处,发挥效用,加强责任制落实情况考核。在全省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的年度考评。
实践表明,在食品药品监管体制发生变化的新形势下,建立健全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负专责、企业为第一责任人的食品药品安全分级管理责任体系是有效加强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确保公众饮食用药安全的关键所在。吉林省在这方面做出了积极探索,取得了初步成效。2010年,吉林省还将继续采取相关措施,使食品药品安全分级管理责任体系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从体制上、机制上保障食品药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