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春节长假期间,笔者在亲友聚会时发现,家中的小孩都不断叫嚷要喝可乐,不给喝就发脾气,由此怀疑其中含有的所谓香料咖啡因很可能导致儿童饮用上瘾。笔者查阅《化工辞典》发现,咖啡因属于中枢神经兴奋剂。关于咖啡因的国家标准中明确说明:“咖啡因具有提神醒脑等刺激中枢神经作用,但易上瘾。我国到目前为止咖啡因仅允许加入到可乐型饮料其含量不得超过150mg/kg。”
咖啡因作为公认的中枢神经兴奋剂和致瘾物质,成人每天摄入200毫克咖啡因就会导致咖啡因依赖,处于身体发育期间的儿童则更容易对咖啡因上瘾。英国的研究表明学龄期儿童如果饮用过量含咖啡因的饮料,可能会出现胸痛、头痛、过度活跃等现象。与此同时,儿童由于对咖啡因上瘾必然导致过多饮用可口可乐等饮料,这又必然摄入过多糖分导致儿童肥胖。
2009年2月6日,笔者在杭州世纪联华一超市购买了杭州中萃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330毫升可口可乐一罐。该罐可乐罐体上标注配料:……香料(包含咖啡因)……没有标注咖啡因的具体含量也未标注警示信息。
遗憾的是笔者查阅有关规定和国家标准均未发现咖啡因具有香料用途或者被列入国家许可使用的食用香料目录内。
从可口可乐中国官方网站的资料推算,一罐330毫升的可口可乐可能就含有约40毫克的咖啡因。而笔者发现同为咖啡因饮料的红牛饮料(250毫升装)明确标注了含有咖啡因50毫克,并且有警示说明:“不适宜人群:少年儿童。”
可口可乐虚标咖啡因的用途和不标注中文警示说明的做法已经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关于消费者知情权和包装上的标识的法律规定。
笔者认为,可口可乐应在其产品包装上标注咖啡因的真正用途和含量,并标注警示说明:“不适宜人群:少年儿童。”更应标注过量饮用的危害,就如同香烟盒上标注的“吸烟有害健康”。
令人气愤地是,可口可乐作为一家大型跨国企业,不仅视中国法律为儿戏,还公然歧视中国消费者。
世界知名的软饮料生产商可口可乐、百事等公司已于2006年1月25日达成一致协议,停止在欧洲市场上对12岁以下儿童进行饮料广告宣传。同时,这些企业还将停止在小学校内出售软饮料。其目的是为配合欧盟开展消除青少年肥胖的运动。
在美国,软饮料被认为是造成肥胖问题日益严重的主要原因之一。根据美国公共利益科学中心的数据亦表明,美国十几岁的男孩平均每天喝的软饮料所含的糖份,相当于15茶匙白糖。实际上2005年8月,可口可乐就已和美国饮料协会达成一项协议,其产品在美国中小学校园实行限额销售。
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可口可乐从未对中国儿童进行限售,也从未停止对中国儿童进行广告宣传。虽然中国是发展中国家,但是儿童肥胖问题已经成为困扰很多家长的一个严重问题,据报道,北京孩子肥胖率就已经超过了20%。
可口可乐除了对中国儿童的健康漠不关心,还存在另一个歧视——其在美国销售的饮品标明了咖啡因的具体含量,但在中国销售的可口可乐等饮料却不做标明。
笔者认为,中国的少年儿童也不应当饮用可乐型饮料,经营者不应该将可乐型饮料销售给少年儿童。笔者已于2009年2月6日将可口可乐诉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希望可以通过诉讼敦促可口可乐标示少儿不宜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