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近期进口食品中三聚氰胺的检出情况,自2008年10月16日始,采取以下强化措施:
一、进口食品的管理措施
1、对进口中国的乳及乳制品,以及含乳成分的加工食品,按照日本食品卫生法26条第三项的规定,实施检查命令,强化进口检验。针对三聚氰胺的检出,按照违反食品卫生法第10条的规定(禁止未指定食品添加剂的销售等)进行销毁或退货处理,定量限值为0.5ppm;
2、对其它国家或地区的乳及乳制品,以及含乳成分的加工食品,实施监控检查;
3、另外,对因饲料混入三聚氰胺而使食品间接残留的,食品中的三聚氰胺超过2.5mg/kg(婴幼食品检出)的,要自主召回;
二、国内流通管理措施
对已经进口的乳及乳制品,以及含乳成分的加工食品,实施自主检查(在检查中对乳及乳制品比例高的要优先检查)。
摘自日本食品安全委员会“三聚氰胺对健康的影响(2008年10月16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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