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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监局职责调整 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监管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08-09-08 09:11 来源:医药经济报 作者: 王丹    浏览:603  原文:
核心提示:生意社9月5日讯 在9月3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新闻发言人颜江瑛通报了国务院批准的三定方案。根据方案,SFDA职责有两大变化:一是将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给卫生部;二是将卫生部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
  生意社9月5日讯 在9月3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新闻发言人颜江瑛通报了国务院批准的“三定”方案。根据方案,SFDA职责有两大变化:一是将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给卫生部;二是将卫生部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归SFDA,并表示,职责调整后,更有利于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综合监督责任,进一步理顺医疗管理和药品管理的工作关系,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监管。
 
    13项职责涵盖药、械、化妆品和食品
 
    根据“三定”方案,调整后的SFDA的职能为13项,包括:
 
    (一)制订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和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起草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度。
 
    (二)负责消费环节食品卫生许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三)制订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开展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发布与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信息。
 
    (四)负责化妆品卫生许可、卫生监督管理和有关化妆品审批工作。
 
    (五)负责药品、医疗器械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负责制定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
 
    (六)负责药品、医疗器械注册和监督管理,拟定国家药品、医疗器械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再评价和淘汰,参与制订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
 
    (七)负责制定中药、民族药监督管理规范并组织实施,拟定中药、民族药质量标准,组织制订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
 
    (八)监督管理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及精神药品,发布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信息。
 
    (九)组织查处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和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违法行为。
 
    (十)指导地方食品药品有关方面的监督管理、应急、稽查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一)拟定并完善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指导监督执业药师注册工作。
 
    (十二)开展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有关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三)承办国务院及卫生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上述职责,SFDA设10个内设机构:办公室(规划财务司)、政策法规司、食品许可司、食品安全监管司、药品注册司(中药民族药监管司)、医疗器械监管司、药品安全监管司、稽查局、人事司、国际合作司(港澳台办公室)。
 
    职责调整有利强化安全监管
 
    颜江瑛指出,SFDA职能的调整将有利于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综合监督责任,进一步理顺医疗管理和药品管理的工作关系,体现精简统一效能的改革原则和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这也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相吻合,必将对卫生改革和发展起到推动作用,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颜江瑛表示,职责调整后一个特别大的变化,就是进一步理顺了公共卫生、医疗管理和药品管理的工作关系。比如在下一步的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建立基本药物制度中,SFDA要配合卫生部开展相关工作,制定具体的政策措施。在日常监管中,将促进药品监管部门进一步推进对医疗机构药品安全的监管工作,包括合理用药、药品不良反应的监测和报告,以及更有效处置一些重大的药害事件。
 
    按照以前的职责分工,保健食品的注册审批由SFDA负责,而市场监督由卫生部负责。颜江瑛指出,按照原来的管理模式,注册审批完之后,SFDA不掌握市场的信息;卫生部门在监督市场的时候,不掌握注册的信息。这种信息不对称,客观上造成了市场监管上的缺位,给保健食品市场监管带来一些困难。这一次将保健食品的监管划归到SFDA,可以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的审批和监管,而且将权力和责任进行了有机的统一。颜江瑛表示,下一步,SFDA将对保健食品监管和市场上存在的问题进行调研,对保健食品存在的两种批准文号、名称、功能、检测方法、市场宣传不规范等进行整顿,对保健食品进行重新审评及再评价,撤销那些存在安全隐患的批准文号。
日期:2008-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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