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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水果十一月起检验检疫更加严格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07-10-06 10:50 来源:中国食品商务网  浏览:442  原文:
核心提示:从珠海检验检疫局获悉,该局将按照《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对辖区出口水果果园和包装厂的农用化学品使用和有害生物防治进行全面检查,检查结果和注册登记名单将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将在总局网站统一公布。 近期,国家质检总局发出《关于

   从珠海检验检疫局获悉,该局将按照《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对辖区出口水果果园和包装厂的农用化学品使用和有害生物防治进行全面检查,检查结果和注册登记名单将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将在总局网站统一公布。

    近期,国家质检总局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出境水果检验检疫工作的通知》,要求出口水果2007年11月1日起实施新的强化检验检疫措施,所有出口水果及其包装材料均须来自于由检验检疫注册登记的果园、包装厂方可出口,以确保出口水果质量。

    此项新措施旨在强化出口水果的源头管理和追溯机制,更严密地做好出口水果的监管,确保进出境水果质量和安全。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要对每批出口水果建立档案,包括产地、果园、包装厂、出境时间、目的地等信息;出口水果包装厂应建立溯源体系,对每批包装水果的来源和流向进行详细记录,出口水果包装箱上要标明水果种类、产地以及果园、包装厂名称和代码。

    通知要求进出口水果企业应建立进货和销售台帐。水果进口企业应如实记录进口水果名称、原产地、数量、进境时间、供货商、检验检疫以及进口水果流向情况;出口水果企业应如实记录水果产地、果园和包装厂名称、数量、出境日期等情况。进货和销售台帐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以便在必要时进行核查。同时企业应建立进出境不合格水果召回制度,经检验检疫机构发现重大安全卫生或检疫问题的,进出口企业应通知销售商停止销售,主动召回有问题水果。

    珠海检验检疫局提醒相关企业:出口水果应在包装厂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注册果园不在珠海辖区内的,要提供产地供货证明;对来自非注册果园、包装厂的水果,检验检疫机构不予受理报检。

    据悉,2007年11月1日起,各地检验检疫机构不再接受来自未获质检总局网站公布的果园、包装厂水果出口报检。

日期:2007-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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