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第98号局令,《食品召回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这是国家质检总局作为产品质量监管部门认真、具体落实国务院近日发布实施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切实履行职能,强化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手段,是对我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
食品伙伴网食品论坛是国内目前最大的食品社区,网友主要是食品行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召回制度颁布实施以后,网友们在食品广角栏目中针对这一制度的发布和实施,就自己关心和感兴趣的方面进行了热烈而又深入的讨论(见:http://bbs.foodmate.net/thread-139986-1-1.html)。
以下是讨论中观点的汇总。
一、网友们高度赞扬质检总局发布这一制度,认为这一制度的实施,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体系,能有力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网友石竹:国家出台一个政策,是为了规范一些现象,也是为了和国际接轨,不可能等万事俱备了才出台。在食品安全问题内忧外患的条件下,出台一些与国际接轨的政策法规,是理所当然的,也表明了国家的决心和信心。
网友gdzhang:国家出台《食品召回管理规定》说明了法律正在向着健全的方向发展,符合了社会主义国家法制建设“有法可依”的原则。
网友方才:食品召回制度的出台是一种必然,这是社会发展的必然。尽管现在看起来还有些仓促,有些方面还没准备充分,特别是整个追溯系统的建立是个庞大而又复杂的工程。但是可以边做边完善,比如随着电子监管网的建设,一些企业就已经在可追溯方面做出榜样了。食品安全必须得到保障这个前提是不可能变的。我们还是对此寄予厚望,共同提高我们的食品安全。
二、网友们认为,有法可依只是一个必要的前提,要使召回制度能够有效实施,一方面要建立“ 从农田到餐桌”的完善的产品追溯体系;另一方面需要建设完善的监督体系,并且严格实施监督管理,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目前我国的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还不是十分完善,在执行方面可能还存在一些困难。
网友东海钓夫:有法可依是一种进步,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才有效。
网友fda.foodone:当发现一个不合格产品进行立案调查时,一些与产品本身无关的外因直接影响到了整个召回的进行,而使得它的存在显得苍白无力。致使有些企业从成本及思想上认为与其花很大的金钱和精力收回产品,还不如做好公关。
网友漂一:监督有效性值得怀疑,质监系统把关不严,这需要质监系统认真总结、认真思考,如果把好质量关,目前有些制度较好,如QS,但在实际过程中,却又变味了,如审核人员把关不严,或者收取大量财物,把没有相应QS水平的企业认证通过了。
网友chn100:规定中的所有处罚条款都太轻了,食品召回已经是食品安全问题了,处罚应该比503号令《特别规定》要更严格才对。另外建议取消所有“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否则在限期内可能已经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后果的扩大。
网友好好:食品召回就怕是对一些规范的大企业还能作到,对一些小的企业做起来比较困难,还有就是如果一批食品出了问题,可能导致整个品牌的死去。召回还要让消费者也明白,这也是对消费者的保护。否则真的很难进行实施的。
网友傲雪冰峰:企业如果不召回怎么办?我们的追溯制度怎么实施?我们是不是出了问题再去召回?是不是应该把问题消除在实际生产中。我觉得食品召回制度和相关的法律相结合,再有严格的执行者,就足够了,别等着出了问题在去查找,那样后果已经造成了,我们已经损失了。
网友HMP:召回制度本身是好的。但真正要实施,可能有难度。首先,能召回的产品不好确定,很多企业并未建立销售明细;其次,召回的产品若管理不善,会造成更严重的问题,比如企业可以重新回炉。所以,这项制度要真正实施起来,必须企业和监管人员都做好本职工作,切实落实。
网友biwangao:食品召回管理规定本身出发点绝对是好的,与美国的召回制度基本相同,所不同的就是评估和处罚。美国的召回制度是和食品安全卫生法规相符合的,国家监管部门FDA抽检结果直接确定为召回的依据,明确几级召回,并给企业下达召回通知,企业没有争议。而我们国家食品安全卫生法没有什么具体指标,检测结果判定依据不充分,企业当然有异议,再申请评估。
网友漂一:中国企业产品的溯源性相当差,很多大型企业,包括获得中国名牌、国家免检产品的食品企业,产品的溯源体系也没有完全建立,一个产品一个批次出现问题,有时根本就不知道到底哪个环节出了问题,特别是针对原辅材料、添加剂。如果是中小食品企业,溯源性就更差了,或者说根本没有溯源性,有时候,一个产品在同一天生产,它的产品日期批号会有N个,并且没有相关记录。国家标准具有滞后性,要对产品进行安全性评估,有时候根本没有国家相关标准进行支持,只能根据国际相关标准进行分析,但国际相关标准并不是一般人能获得,在一些外资大型食品企业还好,一般企业没有这个资源或者根本没有考虑。
三、网友们针对召回制度的一些条文提出了自己的见解,比如有的规定笼统,有的术语含义模糊,易发生界定困难,有的解释空间太大。
网友清茶幽幽:专家委员会要想真正起到相应作用,必须有组织,固定成员,固定责任,成员要来自各个方面(包括企业--)出现问题要追究责任。
网友chn100:如果食品生产者接到通知后进行了调查和评估,而且经调查评估属于不安全食品,但是评估结果是危害性轻微且(或)不紧急,按第十四条规定省级质监部门是否就可以不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调查评估。但这样似乎不合理。
网友gsp1215: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安全食品,太笼统,不细,有必要制定《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网友chn100:个人觉得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三)规定中如果是过敏原未标识等可以致死的情况,应该属于一级召回,其他危害轻微的不标识或标识不全才能归入三级召回。
网友东海钓夫:第八条的监督执行尚不明确。第九条:对违法者处罚太轻了。第四十条:这个刑事责任最好出个细则,详细界定一下,否则就是一纸空文。
网友moshu217:日期、术语的不科学性,易引发界定困难、责任推诿:法律、法规等文书上,对于“几日内”一般应加个说明:含不含当日。 “自确认……之日起”,概念极其模糊,它既可以指生产企业接到监督部门正式通知以确认,也可以指生产者自知确认(有主动召回一说)。希望我们的行政法规一改往日含糊不清、拖泥带水的旧貌,将“科学、准确、可操作”放在首位。
网友langtao008: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食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进口原料,国内分装产品如何召回。本文提到的“食品生产者”是否包括原辅料、添加剂及营养强化剂的生产者,纵观全文,没说明白。如果食品因为原辅料添加剂类的出现问题,当然追究的是食品生产者的责任,那么国家对原辅料、添加剂等生产者如何监管,是否也应出台对他们的监管措施,召回措施呢。
网友yangsm:內容中“不确定法律概念”用语太多,缺乏具体明确的规定,解释空间太大,虽有弹性,但想像空间也很大。例如对于一级、二级、三级以严重危害、危害程度一般或流通范围较小、社会影响较小、危害程度轻微的等用语留有太多解释空间、可能造成同一事件,发生的人、事、地不同而得到不同的认定。召回计划应该是事前就规划好,而不是事发后再向主管部门提出。各级召回都应立即停售,而不应该依据事件的严重性、急迫性分天下架。
四、网友们就召回制度的具体实施,提出了建议,比如实施模拟召回,界定职责范围,提高职业道德,企业建立完善的生产销售记录,形成产品追溯体系等等。
网友月华如水:个人觉得召回制度应制订的更完善些,不要有容易引起争执和歧议的条款。召回制度要配合完善的产品追溯体系才来更好的执行达到制订召回制度的目的,这也需要各个企业建立规范的记录和制度,在出现问题时能够凭记录追溯到该批产品。
网友xuhui1218:监管部门可以让企业一定的频率做模拟召回,看看是不是达到文件的效果。
网友漂一:召回实施,需要质检、卫生、工商等部门在全国形成一个大网,目前已形成国务院的食品安全领导小组,但需要该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加强该大网形成,做更细致工作。从而为食品召回的实施打下基础。
网友石竹:职责的界定是首当其冲的问题,对于食品的监管,历来是条块分割,工商,卫生,农业,质检,后来又出来个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都管都不管。其次是监管团队的建设问题,前面所说的负责食品监管的各个部门内真正懂食品的似乎不多。第三是大环境的治理问题,只有整个大环境规范了,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追溯体系,不安全食品的召回才有实施的基础条件。
网友sher:这个规定是否能真正、真实的执行,应该对我们做检测的,对执法的,对将要成立的专家委员会提高职业道德要求,而且整个操作过程应该透明化,经得住人民大众的考验。
网友jqf_zhp:要使食品召回管理规定落到实处,企业要建立一套确实有效的召回制度,从原料追溯到成品,从成品追溯到原料,如何做好原料、半成品及成品的标识管理,同样显得非常重要。在ISO9001管理体系当中,都有追溯方面的要求。大企业这方面可能容易实施,但在一些管理落后的小企业中,追溯方面的实施恐怕就没那么好了。实施的重点,也在于加强小企业的监管。
网友science:要保证召回制度能够顺利实施,就必须对每一个环节有详细的记录,这需要从原料开始。而这一点目前我们做得还很不够。只有从农田到餐桌都有详细的记录信息可查的时候,召回制度才有可能顺利的实施下去。
网友清茶悠悠:召回制度的实施,有一个必需的前提条件—— 产品追溯体系。但就目前的食品市场现状,可以说还有很多工作需要做。要真正实现完全的追溯,不仅仅是对原料而言,还包括辅料来源,包装材料来源,以及批次;生产记录的有效性(把以上来源和批次与产品上的标识有效连接起来);产品标识的有效性;库存产品的标识;有效的销售网络联络方式和有效的销售记录。要建立有效的追溯体系,大环境的治理是必需的,这就需要农业等部门的大力配合,种植、养殖环境不规范,自然环境不治理,仅靠企业来保证原料追溯,如同巧妇难为无米之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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