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搜索:
 
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动态 » 正文

“禁鲜令”重出江湖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07-07-10 14:28 来源:商务部网站  浏览:517  原文:
核心提示:禁鲜令的出台,对于整个牛奶行业来说无异于一枚重磅炸弹,引发多方的口水混战,由此形成了支持和反对两大阵营。前者包括了国标委、国家质监总局和几个大型常温奶生产企业,后者则为国家农业部、中国奶业协会及旗下各地方奶协、广大奶农和巴氏奶生产企业 今年元旦以来一


    “禁鲜令”的出台,对于整个牛奶行业来说无异于一枚重磅炸弹,引发多方的口水混战,由此形成了“支持”和“反对”两大阵营。前者包括了国标委、国家质监总局和几个大型常温奶生产企业,后者则为国家农业部、中国奶业协会及旗下各地方奶协、广大奶农和巴氏奶生产企业。

    今年元旦以来一度沉寂没有下文的“禁鲜令”再次被提上议事日程。日前,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食品标识标注规定》(下称《规定》)征求意见稿,今后食品名称前将禁用“鲜”或“新鲜”字样,食品名使用俚语或音译名必须要在旁加“注解”。此外,《规定》还规定了8种禁止使用的标注内容,违者将被处以最高1万元的罚款。

    记者从《规定》征求意见稿上看到,今后食品标识中以下8种内容被禁止使用,包括在食品名称前使用“鲜”或“新鲜”字样;使用国旗或人民币宣传产品;明示或暗示食品有治病、保健作用;以直接或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导致消费者将该食品与另一产品混淆;夸大功能、贬低同类食品;以引起误解或欺骗性的方式描述食品;附加无依据的产品说明;标注计量单位为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此外,还规定食品名应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或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俗名。如标注的是新创名、奇特名、音译名、俚语名,则应在邻近部位标注上标准规定的名称和类属,而且须使用同一字号,以作“注解”,否则将被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规定》还特别规定了八种特殊食品,应在标识上做出统一规定的警示语。比如,低脂牛奶、脱脂牛奶、脱脂炼乳、脱脂加糖浓缩牛奶、脱脂奶粉、含乳饮料应当标注“不能完全替代婴儿食品”、“脱脂乳不适合或不能作为婴儿食品”等字样。饮料中含有咖啡因、硫胺素、核黄素、烟酸、维生素B6、维生素B12、泛酸、葡糖醛酸内酯、纤维醇、牛磺酸中的一种或多种成分的,应当标注每天最多限量(罐、听、瓶或亳升)。食品中含蜂皇浆应当标注“该产品含蜂皇浆,可能引起多种过敏反应,尤其对有哮喘和过敏史的人群可能致命”等字样。添加咖啡因的饮料除标注咖啡因含量外,还应当标注“该食品添加咖啡因,不适用于儿童、孕妇、哺乳妇女和对咖啡因过敏者”等字样。

    对于规定中明确禁“鲜”的内容,省奶业协会副会长王丁棉表示,目前正在抓紧汇集各乳品企业的意见,准备提交到国家质检总局。“我们认为,其它食品禁止标鲜可以,但建议参照美国的管理办法,将巴氏奶产品剔出禁止标鲜的行列。”近日,中国奶业协会也已将相关的意见反馈到农业部。

日期:2007-07-10
 
 地区: 中国
 行业: 认证体系 乳业
 标签: 巴氏奶 常温奶 禁鲜令 奶农 奶协

声明:

本网转载内容均已注明出处,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如果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请联系电话:0535-2122172

 
[ 信息动态搜索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行业相关食品资讯
 
地区相关食品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