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2月12日,美国众议院要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根据《1930年关税法》第332条,对美国和外国供应商(如中国、希腊、西班牙和泰国)的桃罐头、梨罐头和罐装水果混合物产业进行“常规性事实调查”。
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2条,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可应美国总统、众议院、参议院财政委员会或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的要求,或自行对包括美国与他国产业竞争态势在内的任何涉及关税和贸易的事件,进行“常规性事实调查”并出具报告。
该条规定,除非有特别要求,“332条款”调查的最终报告并不包含任何政策性建议,也不得为任何由总统实施的贸易行为提供法律依据。
但实际情况是,“332调查”经常成为美国未来启动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措施的“先兆”。如2000年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应众议院要求,对美、中两国铸造焦炭产业的情况进行了调查。2001年9月,美国商务部即裁定该产品构成倾销,最终导致该产品几乎完全退出美国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