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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保护”不是“贴牌生产”的“保护伞”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04-11-02 00:00  浏览:615  原文:

   





    近日,记者在江苏昆山采访时,发现有很多当地人从外地运来螃蟹,充作当地名产“阳澄湖大闸蟹”兜售。当地一位蟹贩子说:“其实这些螃蟹虽然不是阳澄湖出产的,但品质也都是极好的,只不过阳澄湖牌子响,价格高,贴个防伪标志就能卖上价钱,‘贴牌生产’生产嘛!其实吃起来是一样的。我们正在申请原产地保护,不会砸自己牌子。” 

    粗听起来,按照这种逻辑,外地蟹充阳澄湖大闸蟹的行为似乎也无不可:把住质量标准收购外地的好蟹再出卖,外地蟹销路扩大;消费者从主客观都得到了与吃正宗大闸蟹一样的享受;蟹贩子从中渔利。实现“三赢”,何乐而不为? 

    果真如此吗?撇开诚信的问题不谈,阳澄湖大闸蟹正在申请进入《中国原产地域保护产品名录》,而“贴牌生产”模式不适于此类产品。 

    所谓“贴牌生产”,就是一家拥有极高品牌价值和市场资源的企业,委托合乎标准的厂家进行生产加工,产品直接贴上自己品牌商标。此模式在信息、家电和服装等行业运用较为普遍,耐克、戴尔等著名公司都是采用这一模式进行生产销售的。而所谓“原产地域保护产品”是指“利用产自特定地域的原材料,按照传统工艺在特定地域内所生产的,质量、特色或者声誉在本质上取决于其原产地域地理特征的,并按法定程序批准以原产地域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这类产品强调的是“特定地域”,而不是“相似品质”。 

    前面那位蟹贩子的逻辑建立在一个前提之上,那就是外地人不能假借“阳澄湖大闸蟹”,而阳澄湖本地人则有这个权利。这样的逻辑无异于“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 

    “原产地域保护”并不是质量标准,也不是用来保护某个“商标”的专用权的。例如“绍兴酒”是原产地域保护产品,凡不是在特定的鉴湖水域生产的任何黄酒,不得冠以“绍兴黄酒”的名称。也就是说即使绍兴的黄酒企业在千岛湖办厂,用一样的技术、更优质的水源生产出来的黄酒也不能称为“绍兴酒”。同理,无论外地人还是本地人都不能将外地螃蟹以“阳澄湖大闸蟹”的名义出售。 

    这样的错误逻辑其实也反映了一个普遍存在的认识误区:很多地方申请原产地域保护仅仅是以保护当地利益为目的,认为进入“名录”就能垄断对某一著名产品名称的使用权,能够打击外地人对本地产品名称的侵权。至于本地人,则可以“贴牌生产”,甚至可以不顾质量好坏。一年前曝光的“金华毒火腿案”就是这种思想的代表性体现。实际上,没有保护的时候,消费者还可以认为是特定产地外的不法商贩造假,仍旧信任原产地的产品;如果保护到位后消费者还上当受骗,那么就连原产地的信誉都保不住了。 

    进入《中国原产地域保护产品名录》的产品都具有数百、甚至上千年的历史,漫长时间里口口相传所积累的美誉是一笔无法比拟的无形资产。这笔资产首先是建立在特殊的质量基础上,这种特殊的质量又与产地特殊的自然条件息息相关,无法在别处复制。因此,“耐克”可以在世界各地设厂,原产地保护产品却只能“独此一家,别无分店”。比如“东北人参”,哪怕在相同自然环境的北美森林里,都不能建立“东北人参”的“生产基地”。 

    无论是“贴牌生产”还是降低质量标准,结果都将是分薄特定市场、使消费者丧失对产地品牌信心的短视行为,最终有可能毁掉漫长历史中形成的“老牌子”。这样的话,就与建立“原产地域保护”制度的初衷完全背离。一句话概括:原产地保护不能成为“贴牌生产”产品的“保护伞”。 







出自:新华社
日期:2004-11-02
 
 标签: 贴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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