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次进口的贴牌生产食品的卫生评估周期自该品类的最初进口申报确认证发证日期开始,不合格食品的卫生评估周期自不合格通报日期开始计算。
2、同一生产企业(或境外工厂)的同一产品由多数进口商进口时,可共同进行卫生评估并互认评估结果;从同一生产企业(或境外工厂)进口多数产品时,对同一生产工艺可进行同一类型的卫生评估。
3、境外生产企业(或境外工厂)所在地根据旅游警报制度运营方针为3阶段(红色警报)、4阶段(黑色警报)、特别旅行注意警报地区时,可推迟现场卫生评估。
4、卫生评价周期内对该生产企业依照该法第6条进行现场检查的,实施卫生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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