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肯尼亚共和国矿业、蓝色经济和海洋事务部关于肯尼亚共和国输华食用水生动物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要求的肯尼亚食用水生动物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四)《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五)《议定书》。
二、进口产品范围
本公告中所称的食用水生动物是指人工养殖或野生的、供人类食用的活水生动物,不包括《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所列物种,相关品种清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网站公布。
三、检疫审批
进口肯尼亚食用水生动物,应事先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四、生产企业要求
向中国输出食用水生动物的生产企业(包括养殖场、包装场和捕捞船)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由肯尼亚共和国矿业、蓝色经济和海洋事务部(以下称肯方)批准并有效监督,向中方推荐,并获得中方注册登记资格。获得注册登记的生产企业名单,中方将在海关总署网站公布。未经注册,不得向中国出口。
(二)输华食用水生动物应符合中国与肯尼亚有关食用水生动物检疫和安全卫生要求。
(三)生产企业根据危害分析及关键控制点(HACCP)原则和食用水生动物可追溯体系建立有效的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确保食用水生动物的养殖、捕捞、包装、存储、运输、中转和出口的全过程符合双方相关卫生和可追溯性要求。
(四)处于肯方监管之下,遵守肯方发布的公共卫生规程,企业员工遵守传染病预防措施。
五、进口产品要求
(一)输华野生食用水生动物应在肯尼亚本国或由肯尼亚捕捞船在国际水域合法捕捞。输华养殖食用水生动物应在肯尼亚本国水域养殖。
(二)输华食用水生动物养殖、捕捞、暂养、包装、运输期间不得使用双方禁用的药物。按规定使用双方限用或允许使用的药物。
(三)肯方对输华食用水生动物开展有关动物疫病、有毒有害物质和食源性微生物有效监测,监测结果符合中方食品安全和动物卫生标准要求。
(四)输华食用水生动物在出口前经肯方官方检查官员临床检查确认健康,未发现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临床症状,并适合出口。
六、包装、标签要求
(一)不同捕捞区域或注册登记企业的输华食用水生动物应分开包装,不同种类的食用水生动物应独立包装。
(二)包装容器应为全新或经消毒处理,能够满足动物生存和福利需要。
(三)包装用材料、水或者冰及铺垫材料应符合安全卫生要求,不能含有危害动植物和人体健康的病原微生物、有毒有害物质以及可能破坏水体生态环境的水生生物。
(四)外包装上应加贴标签,内容包括:水生动物品名和学名、捕捞海域(仅野生捕捞水生动物适用)、养殖场/包装场和出口企业名称、注册编号等信息,并必须标注目的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七、证书要求
每批输华食用水生动物须附有肯方出具的卫生证书,卫生证书须一正本和两副本,且正本须随货同行。卫生证书须用中英文或英文打印,手写(除检查官员签字)或涂改无效。卫生证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食用水生动物的品种(学名及拉丁文名)、包装类型和数重量。
(二)食用水生动物是养殖的,写明养殖场名称和批准编号等信息;食用水生动物是野生捕捞的,写明捕捞水域具体信息、包装企业名称和批准编号等信息。
(三)出口商和进口商的名称和地址。
(四)启运时间、口岸以及运输工具类别、编号。
(五)声明食用水生动物符合《议定书》规定的有关要求,并适合人类食用。
(六)证书的签发时间、肯方官方兽医姓名的签名或印章。
(七)肯方主管部门的官方印章。
八、其他要求
中国海关对进口食用水生动物实施检验检疫。
对于不合格产品,将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实施退回、销毁或其他处理。对发生严重问题或多次发生不合格问题的生产企业,中方可采取加强检验检疫或暂停进口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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