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食品中转基因成分的标识阈值为5%,如同时含有多种转基因成分,则必须分别计算每种转基因成分的含量比例。在转基因标识内容上,食品中单一成分的原料转基因含量超过5%应注明食品类型,如“转基因豆腐”,对于使用转基因成分作为加工原料的食品,应在成分表上注明转基因产品名称。标签要求不包括或不适用于已精炼且不再含有转基因成分的食品(如植物油、脂肪、蔗糖和淀粉)和鲜食农产品(如转基因大豆、转基因玉米);
(2)基因编辑产品的要求。条例指出,通过基因编辑技术生产的食品可能为转基因或非转基因食品,其中,前者需要从BPOM获得食品安全批准,而后者可被视为常规食品,但条例并未说明如何区分这两者,印尼仍在起草相关审批方案;
(3)转基因微生物产品的要求。转基因微生物产品包括食品添加剂、加工助剂和相关化合物,与其他转基因食品审批过程(BPOM在收到生物委员会建议文书后签发食品安全证书)不同的是,经过转基因微生物技术精炼生产的食品还需通过BPOM加工食品标准化部门的书面许可;
(4)复合性状产品的要求。包括复合性状产品的食品安全要求、食品安全评估的申请程序和机制以及所需的数据信息等。此外,如果单一转化体已获得食品安全批准,则由其组合而成的复合转化体也将自动获得批准。
目前该条例已正式生效,但对于在法规颁布前已在印尼市场流通的转基因食品设置了12个月的过渡期,以便企业补充相关合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