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进口食品销售经营者:
为落实进口食品管理要求,现将相关规定告知如下:
资质要求:持有合法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采集表),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并按许可备案的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人员管理: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需取得健康证明。
进货查验:采购进口食品,要查验供货者的经营资质和海关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等证明文件。食品销售企业要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事批发业务的食品销售企业要建立销售记录制度,并保存相关凭证。
标签标识: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符合相关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经营规范:贮存、运输食品要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要求。销售场所采用标识牌、货架标签、地面标线等方式对进口食品和国产食品进行明显区分,并标明产地信息。严禁采购和销售无合法来源、无合格证明文件、超过保质期等食品。
自检自查:定期对本单位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自查整改。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进口食品,立即停止经营并及时召回。
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依规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