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伙伴网讯 1月10日,韩国食品药品安全部(MFDS)发布了《食品卫生法实施规则》部分修改单,其主要内容如下:
生产、加工食品或食品添加剂的经营商在发生或有可能发生污染事故的情况时,要在食品或食品添加剂污染事故报告书中附上物证或异物照片等相关证明资料,提交所辖地方食医药厅长;经营商应采取的污染预防措施有:销毁相关食品或食品添加剂,对其生产加工设施或机械器具等进行消毒,更换和洗涤,对职工进行污染预防措施相关的介绍和指导;经营商若不进行污染事故报告或虚假报告,违反第1次时处以停止营业5天的行政处罚,违反第2次时处以停止营业10天的行政处罚,违反第3次以上时处以停止营业20天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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