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搜索:
 
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动态 » 正文

丹麦发布天然矿泉水和包装饮用水的行政命令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4-07-03 11:38 来源:厦门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网  浏览:66 原文:
核心提示:2024年6月28日,丹麦兽医和食品管理局发布843号公告,发布天然矿泉水和包装饮用水的行政命令,自2024年7月1日生效。
   2024年6月28日,丹麦兽医和食品管理局发布843号公告,发布天然矿泉水和包装饮用水的行政命令,自2024年7月1日生效。主要内容:
 
  (1)范围及定义;
 
  (2)天然矿泉水中禁止使用任何消毒剂处理;装瓶后矿泉水菌落总数<100cfu/瓶,不得含寄生虫和病原微生物、大肠杆菌或大肠菌群和粪肠球菌、含孢子的亚硫酸盐还原厌氧菌、铜绿假单胞菌;天然矿泉水的销售名称应为“天然矿泉水”;
 
  (3)天然矿泉水的标签应包含以下信息。成分清单;采集水源地点和名称;氟化物浓度高于1.5mg/L的天然矿泉水还必须标明以下声明:“氟化物含量超过1.5mg/L——婴儿和7岁以下儿童不应经常饮用”;用臭氧处理的天然矿泉水必须包含以下声明:“用经批准的氧化方法(富含臭氧层的空气)处理的水”;
 
  (4)包装饮用水不得在包装、标签或任何形式的广告中出现可能引起与天然矿泉水混淆的名称、商标、图像或其他标志,不得使用“矿泉水”的标识。
 
  更多详情参见:https://www.retsinformation.dk/eli/lta/2024/843
日期:2024-07-03
 
 地区:
 行业: 饮料
 标签: 包装饮用水 食品 天然矿泉水 管理

声明:

本网转载内容均已注明出处,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如果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请联系电话:0535-2122172

 
[ 信息动态搜索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行业相关食品资讯
 
地区相关食品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