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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假”酒 假一赔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4-03-08 15:05 来源: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微信号  浏览:239 原文:
核心提示:被告公司为自然人独资公司,由被告童某投资设立。2023年4月1日,原告在被告公司开设的淘宝店铺以18,150元的价款购买3瓶威士忌酒。上述案涉酒品标题显示“日本原装进口”,制造商地址为大阪府。原告于2023年4月3日收到案涉酒品,酒品的外包装上无中文标签,未附随检验检疫证明。原告饮用该酒后感觉恶心想吐,发现该产品没有合格证明,怀疑系假酒,遂起诉至法院。
  购买进口威士忌
 
  饮用后恶心想吐
 
  怀疑系假酒
 
  遂起诉至法院
 
  案情回顾
 
  被告公司为自然人独资公司,由被告童某投资设立。2023年4月1日,原告在被告公司开设的淘宝店铺以18,150元的价款购买3瓶威士忌酒。上述案涉酒品标题显示“日本原装进口”,制造商地址为大阪府。原告于2023年4月3日收到案涉酒品,酒品的外包装上无中文标签,未附随检验检疫证明。原告饮用该酒后感觉恶心想吐,发现该产品没有合格证明,怀疑系假酒,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经审查,案涉食品系进口食品,根据法律规定,进口的食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但本案中,被告未提供进口货物的相关报关单据、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产品检验检疫卫生证书、海关发放的通关证明等进口食品所应具备的资料,故法院认定涉案商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公司退一赔十,被告童某承担连带责任。
 
  月湖区人民法院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坚持在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消费者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诉请,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有效遏制食品领域的违法行为,促进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日期:2024-03-08
 
 地区: 日本
 行业: 酒业 进出口
 标签: 进口 包装 标签 假酒 威士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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